泰兴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泰兴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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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泰兴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时间:2011年02月10日来源:本站原创作者:admin点击:482次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统筹城乡发展,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09]155号)和《泰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泰政规[2010]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具有本市户籍(

2、不含在校学生),年满16周岁至未满60周岁,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条 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坚持以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相结合的筹资原则;坚持养老待遇和个人缴费相挂钩,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坚持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相结合,鼓励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的原则。  第四条 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市级统筹,执行统一制度。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将城乡居民社

3、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任务是:制定发展规划,提出政策建议,组织实施和管理,加强监督与指导。  市社会保险管理处是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养老保险费筹集、养老金支付、个人账户管理、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等项工作。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组织宣传和实施工作。具体业务由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承担。  第八条 经办机构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

4、保险所需工作经费,由市财政每年按不低于上年所收取保险费总额的1%安排,根据经办工作需要市财政可适当增加经办经费。上述经费不得在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九条 市政府根据经济发展和财力增长状况,建立统筹风险基金。  第十条 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参保人到经办机构指定的金融机构以货币形式按年一次性足额缴纳。  第十一条 城乡居民缴纳养老保险费标准设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及600元以上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第十二条 市政府对参保

5、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  凡享受政府给予的低保参保补贴和残疾人参保补贴的,不再享受该参保补贴。  第十三条 市政府对低保家庭中的人员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给予适当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ofwork,relationships,needandpossibility,putqualityfirst."Improvestructure",referspartycarefully".IsamustadheretotheindividualabsorptionTheprincipleofthedev

6、elopmentofamatureone,andstrictlyperformintheadmissionprocedure,topreventthePartymember  第十四条 市政府对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给予适当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  第十五条 参保人因各种原因未及时缴费的,允许补缴,对补缴以前年度缴费的,不享受参保补贴。  第十六条 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道、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给予补助。  第十七条 鼓励机关、团体和社会各界对特殊困难

7、人员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给予扶持。 第三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十八条 经办机构为每位参保人建立终身不变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同时核发缴费证,为参保人建立养老保险档案。  第十九条 参保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包括:  (一)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  (二)各类财政补贴及其利息;  (三)各类补助及其利息;  (四)其他收入及利息。  第二十条 参保人个人账户的储存额利率根据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城乡居民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确定。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人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及时结息。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

8、户由经办机构予以保留,不间断计息。以后继续缴费的,中断缴费前后的个人缴费账户储存额和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在泰州市行政区域内跨统筹地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转移。转入我市的,须参加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且实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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