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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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抵押合同的诉讼时效  担保主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抵押权人应否退还抵押物  【案情】992年10月26日,黄某从银行借款2万元,借款期限一年,由邓某以自有房子供给,房子交由银行占有。黄某于1993年11月偿还8000元后再未偿还借款本息。XX年3月,银行向黄某一次,但一向未向邓某催还借款。XX年3月19日,邓某以银做法、以黄某为向法院,恳求判令银行交还其房子产权证。【分歧】就银行是否应交还邓某房子产权证,有三种不同定见。第一种定见以为,邓某与银行的合同因未经挂号而不收效,银行应将房子产权证退回给。第二种定见以为,邓某用房子的主债

2、款虽已过,但债款债款联系自身并未消除,典当担保依然存在。况且诉讼时效属抗辩时效,即在债款人向法院申述建议债款时,法院不予维护。现该笔借款的债款人银行并未申述请求黄某或邓某偿还,邓某将时效抗辩理由作为债款解除理由,申述请求交还房子产权证,没有法令依据,法院应不予支  撑。第三种定见以为,邓某与银行的典当联系虽合法,但因主债款已过诉讼时效,典当权随之消除,银行应将房子产权证退回给邓某。【剖析】笔者赞同第三种定见。本案典当合同缔结于1992年,应当适用《公例》的有关规则。《民法公例》并没有请求典当必须挂号才干收效,而是规则有依据

3、证明典当物或许其权力证书已交给典当权人的,能够确定典当联系建立。邓某与银行缔结典当担保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明,房子产权证交由了银行占有,典当联系建立。《》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对在此之前的做法没有法令约束力。因而不能以《担保法》第41条典当合同自挂号之日起收效的规则,确定该典当合同不收  效。《民法公例》第140条规则,诉讼时效因提申述讼、一方提出请求或许赞同履行义务而中止。1993年11月,黄某偿还借款8000元,则从此刻起,诉讼时效因中止而从头核算。XX年3月,黄某在银行催款通知单上签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7

4、号函关于超越诉讼时效,债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款的从头确认,该债款债款联系应受法令维护的规则,本案借款主债款诉讼时效再次从头核算。自XX年3月黄某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到邓某申述的XX年3月,历时5年,银行未能举证证明有、中止景象,应确定主债款已超越2年的诉讼时效。邓某与银行缔结的典当合同未明确为,应确定为连带保证,其诉讼时效时期同假贷主债款诉讼时效时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12条规则,担保权人在所担保的债款的诉讼时效完毕后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撑。典当权

5、的设置对典当财产具有权能上的约束,对典当财产的使用和转让均发生影响。XX年10月日起施行的《》第202条规则:典当权人应当在主债款诉讼时效时期行使典当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维护。《物权法》第178条明确规则,担保法与物权法规则不一致的,适用物权法。这表明法令对典当物采取了更为严厉的约束,请求在主债款的诉讼时效内行使典当权,防止因债款人怠于行使典当权而影响典当人的功效。本案假如不支撑邓某请求银行退回房子产权证的诉讼恳求,将约束邓某充沛享有房子所有权,是不公平的。作者:大余法院蓝清文李琳  《物权法》  第二百零二条抵押权

6、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物权法》第202条的规定废止了《担保法解释》第12条第二款的规定。①抵押权虽为支配权,但抵押权适用诉讼时效。②若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期间经过,抵押权人获得抗辩权,有权拒绝承担担保责任。③《物权法》第202条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当事人约定排除该条的适用的,约定无效。  案例: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0万元,约定XX年12月2日一次性还本付息。丙公司以自己的一栋房屋作抵押。甲到期没有清偿债务,乙银行每个月都向其催收,均无效果,最后一次催收的时间是XX

7、年3月6日。乙银行在下列哪一时间前行使抵押权,才能得到法院的保护?  答:乙银行应在XX年3月6日之前行使抵押权,才能得到人民法院的保护。  保证期间和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实践中,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易于混淆。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保证期间和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作了详细的解释。深入理解这些规定,对我们的审判实践有重要的意义。  我们首先应当明确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的区别。除斥期间是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期间届满后,权利归于消灭。而诉讼时效则是指权利的保护期间,是指

8、在法定时间内不行使权利的权利人,将在诉讼中丧失胜诉权的制度。二者进行比较,使我们能更加清楚地了解它们的特征: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能中止、中断和延长;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可以中止、中断和延长。除斥期间届满,消灭权利本身;诉讼时效届满只是消灭胜诉权,使债权变为无强制力的自然债权。除斥期间自权利成立之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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