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环保局责任清单编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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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呼伦贝尔市环保局责任清单编制表行政许可类责任清单(8项)单位:呼伦贝尔市环保局负责人签字:序号权力名称权力类别责任主体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备注1《排污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市环保局1.受理责任:对申领排污许可证的项目予以受理;对于申请材料不完整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2.审查责任:对企业上报的环评报告、环评批复、排污费缴纳证明、监督性监测报告、核算报告等申领资料予以审核。3.决定责任:对符合发放排污许可证条件的予以核发,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意见,并要求限期整改。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在网站

2、主动公开排污许可证受理情况、发放情况。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获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6.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其他责任。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

3、行为。2建设项目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行政许可市环保局1.受理责任:应审批申请人要求对许可事项内容予以说明、解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建设项目及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1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合格的,予以批准,并将许可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审查不合格的,不予批准,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3.决定责任:收到完整齐备的建设项目及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做出行政

4、许可决定,收到完整齐备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予以许可的,应当将许可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对建设项目及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申请材料,本行政机关在做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应当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日内告知申请人,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文件;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申请材料,本行政机关在做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应当在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日内告知申请人,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

5、关印章的行政许可文件;依据相关规定对做出的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予以公开,方便公众查阅。5.事后监管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企业的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决定;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审批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对个人和组织举报发现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行为进行核实、处理。6.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其他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

6、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建设项目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依法批准,审批部门擅自批准该项目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四条负责预审、审核

7、、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审批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第三十三条审查小组的召集部门在组织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时弄虚作假或者滥用职权,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39审查小组的专家在环境

8、影响报告书审查中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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