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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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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阜南县环保局权力和责任清单一、行政审批 共5项(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1、子项:无2、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第十六条第一款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第十七条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
2、内容:(一)建设项目概况;(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五)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七)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
3、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第二十二条第一款145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四条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4、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第二十七条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253号)第七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并公布。第十二条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6、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原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审核同意。145(4)《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4号)第十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需要进行技术评估的,应当委托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进行技术评估。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
7、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第三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3、实施对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4、承办机构:县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县环保局项目管理股、县环境监察大队5、前置条件:无6、收费标准及依据:无7、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划和产业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
8、审查,提出拟办意见。对应当进行论证、听证的项目进行论证、听证。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批前公示。(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审批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制发并送达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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