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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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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循环经济工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促进我省循环经济工作的发展,推动省级循环经济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的建设,根据《关于建设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粤府〔2005〕8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省循环经济工业园区的申报、核准、实施、管理等事项,适用本办法。循环经济省市共建产业基地根据本办法,适当降低认定标准。第三条省经信委负责循环经济工业园区认定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第四条经认定的循环经济工业园区和循环经济省市共建基地,按
2、照本规定享受相关政策。第二章申报条件和认定内容第五条申报循环经济工业园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园区必须是由不同企业组成的独立工业小区。(二)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三)园区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或我省规定的环境质量标准,园区内企业污染物排放达标,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总量控制指标。(四)园区所在区域已完成或正在计划进行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园区按照ISO1400l的要求已建立或正在计划建立环境管理体系。ofwork,relationships,needandpossibility,putqualityfirst."Impro
3、vestructure",referspartycarefully".IsamustadheretotheindividualabsorptionTheprincipleofthedevelopmentofamatureone,andstrictlyperformintheadmissionprocedure,topreventthePartymember(五)园区企业符合广东省产业政策和循环经济发展需求,属于《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鼓励范围,并对优化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模式和消费模式有较大推动作用。(
4、六)园区内部管理机构健全,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和机构,已成立发展循环经济工作机构,有详细的循环经济实施方案。第六条选择资源综合利用、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新型建筑材料开发和应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垃圾分类回收和处理等重点内容的园区可优先认定为循环经济工业园区。第三章申报及认定程序第七条循环经济工业园区由所在地级以上市政府职能部门向省经信委书面推荐,原省循环经济试点园区直接向省经信委申请,省经信委会同有关机构集中审定的制度。第八条各地级以上市政府按照工业区的申报标准进行初审,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基础上,提出初审意见报省经信委。第九条
5、申报材料(一)广东省循环经济工业园区申报书(统一格式);(二)园区循环经济ofwork,relationships,needandpossibility,putqualityfirst."Improvestructure",referspartycarefully".IsamustadheretotheindividualabsorptionTheprincipleofthedevelopmentofamatureone,andstrictlyperformintheadmissionprocedure,topreventtheParty
6、member实施方案(必要时应包括重要项目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已批准的组织机构文件或企业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资信证明文件和缴税情况的文件;(四)有关节地、节水、节能、节材、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等循环经济评价支持性技术文件和有关材料;(五)由各市政府各职能部门推荐的项目需附推荐说明书;(六)工业园区管理办法及成立管理机构文件。第十条省经信委会同相关机构及行业专家,组成循环经济工业园区认定委员会,按照第二章规定的认定条件和内容,在45日内完成认定审查,审查分预审核和专家论证两个部分。第十一条预审核采用现场考察制,重点审查园
7、区环境质量是否达到国家或我省规定的环境质量标准、是否符台国家产业政策、是否有与园区建设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政策保障措施等。省经信委综合专家意见,决定是否组织专家论证会。第十二条 循环经济工业园区通过预审核后。省经信委组织专家论证会对其进行正式论证。专家论证会的论证重点是:园区条件是否成熟、实施方案内容是否符循环经济发展要求、重点项目是否可行、是否提出有效的保障措施等。通过专家论证后,园区可认定为省循环经济工业园区。第十三条未通过认定的园区,由省经信委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园区对循环经济工业园区认定委员会的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向省经信委提出重
8、新审议,省经信委应予受理,并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论证意见,有权变更认定结论。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省经信委负责循环经济工业园区工作的决策,协调和监督检查循环经济工业园区工作的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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