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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26
《擅自使用其核准登记的店号做迁址广告侵害名称权纠纷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擅自使用其核准登记的店号做迁址广告侵害名称权纠纷案 「案情」 原告:戴加林,银川市培罗蒙西服店个体店主。 被告:翁毅生,银川市上海培罗蒙时装店个体店主。maintenancemeasures,thereisabigsecurityrisk,managementhashadagreatimpacttothecity.3.1-8busterminalstationstatusinYibincitylayouts(4)hoursofoperationmostofYibincitybuslinesin5:30-6:20,andbasicallymeettheYib
2、intravelneeds.Bus 1985年9月,戴加林与翁毅生经银川市城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共同合伙经营“培罗蒙西服店”。1988年底双方解除合伙关系,各自开店经营服装来料加工。戴加林经营的服装来料加工店起字号为“银川市培罗蒙西服店”。1988年12月5日,双方共同去银川市城区工商局办理换照手续,工商部门在审批中发现双方填写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申请登记表》中的名称相同,均起字号为“培罗蒙西服店”,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未予批准,并令双方中的一方更改名称。戴加林仍以原名称即“培罗蒙西服店”报批,并获得核准
3、登记。翁毅生则改名为“翁毅生西服店”在中山北街37号经营。1991年6月,“翁毅生西服店”原址因城市规划需要拆迁,翁毅生将该店搬至银川市鼓楼南街兴庆商场三楼,并经银川市城区工商部门核准登记改名为“上海培罗蒙时装店”。为了告知新老顾客,1992年9月2日,翁毅生在《宁夏广播电视报》刊登一则内容为“原中山北街‘培罗蒙西服店’现搬迁到鼓楼南街兴庆商场三楼,改名为‘上海培罗蒙时装店’……”的迁址广告。因该广告未写明原址,翁毅生又于1992年9月23日在《宁夏广播电视报》刊登一则更正声明,内容为“本报92年9月2日2-3版中缝刊登的广告《银川市上海培罗蒙时装店招收学徒》一
4、文中原中山北街‘培罗蒙西服店’现搬迁到鼓楼南街兴庆商场三楼,应改为文化街东口中山北街37号原‘培罗蒙西服店’现搬迁到鼓楼南街兴庆商场三楼,并改名为‘银川市上海培罗蒙时装店’。”戴加林在报纸上看到广告后,认为翁毅生假冒自己的店名名称作搬迁广告,侵犯了自己的名称权,于1992年9月向银川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翁毅生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31000元。此外,还就翁毅生“上海培罗蒙时装店”的名称向工商部门提出异议。 1992年11月12日,银川市城区工商局作出书面通知:撤销银工制缝字第069号营业执照登记上的“上海培罗蒙时装店”的名称,要求翁毅生变
5、更名称,报城区工商管理分局批准。 「审判」 审理认为:被告翁毅生在未经原告戴加林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与原告店名相近似的“上海培罗蒙时装店”店名,从事服装加工经营活动,其行为已构成侵权。同时,被告以原告店名名称在《宁夏广播电视报》上刊登的广告,造成顾客认识上的错误,致使原告营业额明显下降,被告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以及《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6条、第30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登报向原告赔礼道歉。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直接经济损失9000元。 诉讼费1350元,被告
6、承担470元,原告承担880元。 一审判决送达后,翁毅生不服,以“我与戴加林合伙期间使用的名称,解除合伙关系后,我仍享有使用权,不存在侵犯名称权的问题;本案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不应定侵权,应为确认名称权争议,由工商管理部门处理”为理由,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maintenancemeasures,thereisabigsecurityrisk,managementhashadagreatimpacttothecity.3.1-8busterminalstationstatusinYibincitylayouts(4)hoursofoperationmo
7、stofYibincitybuslinesin5:30-6:20,andbasicallymeettheYibintravelneeds.Bus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合伙经营期间创立的店名称,双方均享有名称权。双方现店名均由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名称相同或相近似是工商法规调整的范围,所以翁毅生不构成侵犯名称权。《宁夏广播电视报》上刊登的迁址广告是属宁夏电视报社文字上的失误,与翁毅生无关系。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银川市城区人民法院(199
8、2)城民初字第684号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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