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传销参与非法拘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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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骗传销参与非法拘禁,律师辩护判刑七个月——郭XX非法拘禁罪案件辩护案例                      张长海律师刑辩案例选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  张长海、王坤律师      2011年12月20日,委托人郭XX(女)前来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请求该所委派律师为其弟弟郭XX所犯的非法拘禁罪案件进行刑事辩护。该所指定王坤律师办理这起案件,并指定张长海律师对该案进行指导。王坤律师与委托人郭XX(女)进行了委托谈话。从与委托人郭XX(女)的谈话中得知,被告人郭X

2、X系山西省XX县人,男,农民,现年27岁,现因其参与了位于西安市郊区的一个非法传销组织,并在一个月前因参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被公安机关破案后抓获。现已被以涉嫌非法拘禁罪的罪名拘留、逮捕。委托人郭XX(女)在谈话中要求辩护律师为他的弟弟被告人郭XX争取较轻的刑事处罚。接案后,办案律师立即前往公安机关办案警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询问了被告人郭XX的罪名,并被安排会见了犯罪嫌疑人郭XX。   在案件移送检察机关提请起诉时,办案律师立即前往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领取了被告人郭XX的起诉意见书

3、,查阅复印了有关的案卷,并会见了犯罪嫌疑人郭XX。随后,犯罪嫌疑人杨XX又被以非法拘禁罪的罪名被起诉到法院。办案律师立即前往法院办案法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并领取了被告人郭XX的起诉书。该起诉书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2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张XX、朱XX、游XX、王XX、侯X、郭XX、杨XX、倪XX、刘XX租住在西安市XX区XXXXX村一民房一楼搞传销。同年11月29日,被害人刘XX(男。24岁)被骗至张伟峰等人所在的传销窝点,次日被害人王XX(男,24岁)也被骗至该传销窝点。当被害人刘XX、王

4、XX发现是传销组织,提出要离开时,被告人张XX等九人对刘XX、王XX二人采用言语威胁的方式,不准二人离开房间,吃饭、上厕所、睡觉都有专人轮流看守,迫使二人加入传销组织,直至2011年11月7日被公安民警解救。……。本院认为,被告人被告人张XX、朱XX、游XX、王XX、侯X、郭XX、杨XX、倪XX、刘XX以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方法,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

5、定,现将九被告人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犯罪嫌疑人郭XX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的事实,办案律师依据法律的规定,决定在具体的案件辩护中做犯罪情节较轻并争取较轻刑事处罚的辩护。在随后法院对被告人郭XX犯窝赃罪一案开庭审理时,办案律师发表了具体的辩护意见。    该案《辩 护 词》的主要观点如下:forthequalityofreviewsandreview.Article26threview(a)theCCRAcompliance,whethercopiesofchecks;(B)whetherd

6、oubleinvestigation;(C)submissionofprogramcompliance,investigationorexaminationofwhetherviewsareclear;(D)theborrower,guarantorloans3    (1)、被告人郭XX本身也是受害者。(2)、被告人郭XX在本案中系初犯,偶犯。(3)、被告人郭XX在本案中系被胁迫参与犯罪,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4)、被告人郭XX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5)、被

7、告人郭XX本人及其亲属均明确表示愿意缴纳罚金。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被告人郭XX自己也系非法拘禁案的受害人,且为初犯、偶犯;其本人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并积极表示愿意缴纳罚金。所以,辩护人请求法庭在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能够结合郭XX既是被告人又是受害人的双重境遇,给郭XX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从轻或者减轻对被告人其处罚。辩护人建议判其缓刑。  法庭辩论后宣布休庭,等待该案合议后择日宣判。    几天后,审理法院公开开庭宣判,判决认定本案被告郭XX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

8、七个月。   评析: 该案是一起律师对非法拘禁罪案件刑事辩护成功的案例。该案办案律师在办理此案中的辩护成功的原因是:   该案办案律师在本案中首先在辩护观点中抓住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其危害性也相对较轻的特点进行陈述。在具体的辩护中,较好的掌握了非法拘禁罪案件的辩护尺度,准确的把握案情,抓住被告犯罪情节较轻的情况出发进行辩护,使本案被告郭XX获得法院较轻的判决,较好的保护了本案被告郭XX的合法诉讼权利。《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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