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屏侗族自治县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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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玉屏侗族自治县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为推动我县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旧城棚户区改造实际,制定本方案。一、建设项目名称玉屏侗族自治县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房屋征收部门玉屏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委托实施单位玉屏侗族自治县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四、征收范围玉屏侗族自治县棚户区改造规划范围内的所有房屋及附属物。五、征收与补偿原则(一)征收原则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2、发布之后,各单位、个人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土地,不得进行下列行为:1.新建、改建、扩建房屋;2.改变房屋用途;3.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4.房屋所有权登记和抵押登记;75.新增、变更工商、税务登记;6.重新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7.其它增加征收补偿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以上行为的,房屋征收时不予补偿。(二)补偿原则1.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2.遵循补偿方式由被征收方自愿选择的原则;3.遵循对被征收房屋依法补偿的原则。六、评估机构的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在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协商不成的,由县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

3、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予以确定。七、被征收房屋性质的认定(一)住宅房屋的认定住宅房屋指被征收房屋用于生活起居的主体建筑物,其他则为附属物。(二)商业性用房的认定持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用途注明为商业的房屋,按商业用房认定。(三)生产加工或经营性用房的认定用于生产加工或经营性质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有效证件的房屋,按生产加工或经营性用房认定。(四)临时建(构)筑物及附属物的认定7住宅房屋外的建(构)筑物,均按临时建(构)筑物及附属物认定。八、被征收房屋面积的认定(一)房屋面积的测量1.按照《房产测量规范》(GB/T17

4、986·1-2000)及相关规定执行。2.房屋面积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测绘机构对房屋面积进行测量。(二)房屋面积的认定1.住宅房屋面积的认定住宅房屋面积以实际测量面积为准。2.商业性用房面积的认定持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办证面积房屋进深大于9米的按办证面积计算商业面积;办证面积小于实际经营面积且房屋进深超过9米的,按9米计算商业面积;办证面积房屋进深小于9米的按实际经营面积测量计算商业面积。3.临时建(构)筑物及附属物面积以实际测量面积为准。九、被征收房屋建设用地面积的认定(一)房屋建筑占地面积的认定1.住宅房屋建筑占地面积指主体房屋第一层建筑面积。2.商业用

5、房建筑占地面积指商业用房第一层建筑面积。3.临时建(构)筑物及附属物建筑占地面积指临时建(构)筑物及附属物第一层建筑面积。(二)房屋院落面积的认定房屋院落面积指住宅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以外的院坝、过道、排水沟等空地(不包括承包地、自留地)。7(三)农村个人建房用地面积不得超过《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30条第二款规定的标准。十、安置补偿方式安置补偿实行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一)产权调换1.住宅房屋(1)独立性自建私房被征收房屋为独立性自建私房(单家独院的住房):房屋单体建筑面积按1:1比例(即征收1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返还1平方米商品房面积)返还商品房面积。院落面积返还:

6、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且办有《土地使用权证》的院落面积,按1:1比例(即征收1平方米的院落面积返还1平方米商品房面积)返还商品房面积;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及城镇居民世居户(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建设的房屋),未办有《土地使用权证》的院落面积,按1:0.7比例(即征收1平方米的院落面积返还0.7平方米商品房面积)返还商品房面积;城区范围内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的院落面积,按1:0.6比例返还商品房面积;1982年以后建成的住宅未依法办理相关用地建房手续的,经核实后,符合城镇规划的补办手续的,按上述标准执行。(2)商品房、房

7、改房(含集资房)商品房、房改房(含集资房)按1:1比例,(即征收1平方米房屋返还1平方米的商品房),按被征收房屋房产证面积返还商品房。7(3)住宅房屋及商业用房建筑占地面积不再补偿。2.商业性用房(1)手续齐全的临街门面,实行征一还一,不补结构和成新差,超面积部分按市场价格补差。(2)商业用房的返还位置原则上采取就近安置,就近无法安置的,可按评估价格进行货币补偿。3.购房安置县城区被征收方选择产权调换的由征收方提供商品房安置房源,被征收方可在玉屏侗族自治县城内现有房开楼盘中自行选择,征收方按2717元/平方米支付。被征收方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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