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部门本位回归到基本理性-对检察机关职权配置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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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一飞:从部门本位回归到基本理性——对检察机关职权配置的思考标签:检察机关侦查权●高一飞(进入专栏)     摘要:目前,我国法学界对检察机关职权配置问题存在着激烈的争论。争论的主要问题有三个。其中,检察机关是否有侦查权是个伪问题,其本质是检察机关行使侦查权时由谁来监督;检察官不是“中立及超然”的司法人员,不应当有对强制措施的批准权;检察官不应当以居高临下的“法律监督者”的身份监督审判程序,而是应当通过程序动议权和上诉权监督审判程序。目前主张维持检察机关职权现状的学者,有严重的部门本位主义,检察权改革应当摒弃部门本位主义。(http://www.tecn.cn) 

2、       关键词:检察机关侦查权强制措施批准权审判程序监督部门本位主义        2007年,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界围绕检察制度能否质疑,展开了一场空前激烈的论战。这场论战源起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孝清在《中国法学》2007年第2期发表的一篇文章,题为《关于中国检察制度的几个问题》[[1]]。全文大约有4万字,分六个部分。其中第六部分的题目是“为什么检察制度屡受质疑”,认为有三个原因:(一)片面的思想方法;(二)不从中国实际出发的研究方法;(三)不端正的动机目的。认为有些学者是“别有用心”,企图以西方三权分立理论为依据否定检察权作为法律监督权的性质以取消检

3、察机关现有的一些重要职权。(http://www.tecn.cn)    接着,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崔敏教授写了一篇与之商榷的文章,题为《为什么检察制度屡受质疑》(《法学》2007年第7期)[[2]]。这篇文章发表后,在检察系统引起强烈反弹,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王守安先生在《法学》第9期发表一篇文章。苏州大学法学院的周永坤教授看到“王文”后,认为它比“朱文”更极端,写了《追求理性的学术论辩》一文[[3]],从学术论辩应当遵循若干规则入题,对论辩双方的理论是非和文风优劣作了客观的评论。(http://www.tecn.cn)    细看以上的文章,几乎是按照“屁股

4、决定脑袋”的标准分出了两派:一派是朱孝清、王守安等检察官为代表,主张对现行检察体制予以整体维持的“维持派”,另一派则是以学者崔敏为代表主张现行“中国检察制度的设计以及在实际的运行中,确实存在某些不大顺通、不大协调甚至自相抵牾之处”,[2]需要进行改革的质疑派。(http://www.tecn.cn)    在争论中,朱孝清先生认为过去对检察制度进行质疑者可能“与西方敌对势力串通”、“别有用心”、“恶毒攻击”的戴帽子的说法,在今天的中国已经没有太多的杀伤力了,因为吸收人类文明的一切优秀成果改革政治体制、建设政治文明是当今中国领导层的共识,一个非常具体的“检察制度”问

5、题,既无社会性质之争,也无政体之争,没有谁会相信质疑检察制度会是“极少数人竭力宣扬西方的价值观念、政治制度和司法制度,挑战马列主义在我国的指导地位,质疑甚至诋毁我国的政治制度、司法制度。”[1]太多地去分析和辩白质疑派的动机和目的,没有意义。(http://www.tecn.cn)    那么,争论双方争论的焦点问题到底有哪些呢?几篇直接参与争论的文章和此前整个法学界对检察制度问题的争论一样牵涉到以下几大问题:一是检察机关的性质究竟应当是行政机关(与公安机关性质相同)、司法机关、兼具司法与行政双重性质的机关还是“法律监督机关”;二是检察机关该不该有侦查权;三是检察

6、机关该不该有批准或决定逮捕权;四是检察机关该不该有对法院的“程序监督权”。第一个问题是抽象的性质之争,后面三个问题是具体的职权之争。(http://www.tecn.cn)    对于第一个问题,由于对于“司法”、“法律监督”的含义的理解不同,世界各国虽然在宪法上对其定位不同,但检察机关的职权却基本相同,名词上的纠缠,意义不大。因此,检察机关到底在宪法上确立为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还是法律监督机关,我们可以先放到一边,我们可以根据世界各的经验和权力配置的基本逻辑,对后面的三个问题,即检察机关的职权到底应当如何进行配置进行探讨。(http://www.tecn.cn) 

7、       一、检察机关是否有侦查权是个伪问题        时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同志在《求是》杂志发表文章说,“在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讨论中,一些同志对检察权的配置提出了不同意见,主要是主张取消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权。”他批评说,“由于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主要发生在履行职务的执法活动中,而在国家工作人员中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占有很大比例,因此职务犯罪侦查权不由行政机关行使,而由独立于行政机关、专门负责法律监督的检察机关行使,是适宜的和正确的。这也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立法时的原意。相反,取消了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权,检察机关的法

8、律监督就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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