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加强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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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嘉兴市加强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嘉政发〔2011〕49号)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中共嘉兴市委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嘉委〔2011〕17号)和《嘉兴市科学技术“十二五”发展规划》(嘉政发〔2011〕48号),大力实施创新引领战略,加快创建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国家科技进步示范市、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和浙江省区域创新体系副中心城市,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城市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提高产业竞争力1.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设。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集群,形成以嘉兴高新技术产业园

2、区为核心的一区多园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格局。对省级以上高新区内经认定的市级及以上各类科技型企业,其主营业务年销售收入首次实现1亿元、5亿元、10亿元以上的,由高新区分别按其当年对高新区财政贡献较上年增长部分的50%给予扶持。2.加快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建设。loanapprovalandpostcreditapprovalofficer/atalllevelsinaccordancewithcreditapprovalrules,licensingandeventualexerciseofcreditdecisionpowerofpersonsorinstitutions.Review

3、findingsandreviewcomments,accordingtotheBank'scredit—11—推进和建设一批国家、省级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产品附加值高、市场竞争力强的高新技术产业集群。被认定为国家、省级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的,分别给予创建管理单位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财政专项补助。3.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发挥重大研发项目、科技创新平台的示范带动作用,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科技成果的孵化、转化和产业化。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重点项目和企业,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和省各类专项资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对获得国家和省资金补助的项

4、目,按规定予以优先配套。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中授权的发明专利,除按现有政策标准给予经费资助外,再对该专利授权后前三次年费予以补助。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品牌、标准化建设给予奖励。二、支持创新载体与平台建设,完善科技创新条件4.支持嘉兴科技城与浙江科技孵化城(嘉兴)建设。嘉兴科技城、浙江科技孵化城(嘉兴)参照享受省级高新园区政策,市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1000万元的资金(区财政作相应配套)支持嘉兴科技城、浙江科技孵化城(嘉兴)的发展,引导、扶持院校及重点实验室、研发中心等各类创新平台集聚入驻。5.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被认定为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孵化器及区内在孵企业对地方的财政贡

5、献部分由财政全额补助,主要用于孵化器的自我建设与发展、在孵企业高新技术研发补助奖励等。被新认定为国家、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财政补助奖励。6.支持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loanapprovalandpostcreditapprovalofficer/atalllevelsinaccordancewithcreditapprovalrules,licensingandeventualexerciseofcreditdecisionpowerofpersonsorinstitutions.Reviewfindingsandreviewcomme

6、nts,accordingtotheBank'scredit—11—对经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的经费资助,主要用于添置必备的研发、检测仪器设备和改善工作条件。7.支持重点实验室建设。根据我市学科引领和产业发展需求,建设一批实用性强、服务性高、开放性好的重点实验室。对经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专项补助。对重点实验室研究项目的支持予以适当倾斜。8.支持研发机构建设。鼓励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创新型企业、科技型企业和大中型企业独立或联合(

7、依托)高校、科研院所等在我市组建高新技术研发中心(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创新水平。对新认定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企业技术中心)、省级研发(技术)中心、市级研发(技术)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4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专项补助。鼓励企业在国(境)外独立创办或联合建立研发机构,我市企业到科技资源集中的国(境)外成功创办独立研发机构的,按其实际费用额的1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我市企业与境外研发机构建立联合实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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