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国际贸易毕业论文 反倾销损害客体界定方法的国际比较

经济学国际贸易毕业论文 反倾销损害客体界定方法的国际比较

ID:1686999

大小:39.00 KB

页数:12页

时间:2017-11-13

经济学国际贸易毕业论文 反倾销损害客体界定方法的国际比较_第1页
经济学国际贸易毕业论文 反倾销损害客体界定方法的国际比较_第2页
经济学国际贸易毕业论文 反倾销损害客体界定方法的国际比较_第3页
经济学国际贸易毕业论文 反倾销损害客体界定方法的国际比较_第4页
经济学国际贸易毕业论文 反倾销损害客体界定方法的国际比较_第5页
资源描述:

《经济学国际贸易毕业论文 反倾销损害客体界定方法的国际比较》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考籍号:XXXXXXXXX姓名:XXX专业:经济学国际贸易论文题目:反倾销损害客体界定方法的国际比较指导老师:XXX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  内容摘要:在反倾销损害界定的实践中,损害客体的界定是最为重要的问题。本文通过对WTO《反倾销协定》、欧盟、美国和中国的反倾销法律中损害客体的界定方法进行比较,从而揭示中国相关反倾销立法和司法实践的不足之处,以期推动中国反倾销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完善。  关键词:反倾销损害客体界定同类产品国内产业]    随着中国对外贸易的迅猛发展,中国面临的国际经济环境越来越复杂,与贸易伙伴发生的贸易摩擦日

2、益增多,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之一就是反倾销问题。据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中国国际商会的有关统计,1995年1月1日-2001年12月10日,中国参与的反倾销争端案件极少,仅作为第三方参与了3起争端案件。2001年12月11日,中国成为WTO成员之后,除以第三方身份参与外,中国以申诉方和被诉方身份参与的WTO争端案件也逐渐增多。截至2008年5月,中国作为第三方参与的WTO争端案件数为56起;作为被诉方参与的案件数为10起;以申诉方提起的案件数为2起。值得注意的是,2007年未出现中国以第三方参与的案件,但出现了4起以被诉方身份参与的案件,以及1起作

3、为申诉方提起的案件。基于此,中国在研究国外反倾销法和应对他国对中国提出反倾销的同时,亟需完善反倾销立法以防范其他国家对中国的倾销。    反倾销损害客体界定方法研究的意义与必要性    从各国的反倾销司法实践来看,反倾销法的目的并非在于抵制倾销本身,而是在于抵制对国内产业产生损害的倾销,因此,调查机关只有确定倾销进口产品对本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才能采取反倾销措施。否则,即使倾销幅度再大,调查机关也不得采取反倾销措施。所以,损害的确定在反倾销调查中意义重大,它不仅是反倾销调查的重要环节,而且还有利于抵制反倾销措施的滥用。从法理上讲,损害客体是损害确定

4、的前提,只有首先界定损害的客体才能进一步判断是否存在损害。反倾销法意义上的损害是对进口国国内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造成的损害,因此,只有由合格的国内同类产品生产商组成的国内产业才能构成损害的客体。  具体而言,损害客体的界定包括以下内容:第一,同类产品的认定。调查机关必须首先对哪些国内产品与被调查产品为同类产品做出认定。同类产品原则上应为与被调查产品完全相同的产品,但如果不存在完全相同的产品,同类产品也可以是具有与被调查产品极为相似特点的另一种产品。第二,国内产业的认定。在认定了同类产品后,调查机关还需要对国内产业的范围进行认定,国内产业既可以为国内同

5、类产品的全部生产商,也可以是总产量构成同类产品国内总产量一个主要部分的国内生产商。而且,只有满足法律规定的合格的生产商才能成为国内产业的组成部分。  由于各国的反倾销立法不同,因此在损害界定的标准上也有所不同。在当今的反倾销问题上,各国依据的法律主要是世界贸易组织(WTO)《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简称《反倾销协定》)。依据这一协定,各国按照本国的国情和相应的反倾销实践制定出了各国的反倾销法。然而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协定》的相当一部分立法又是借鉴了两个在反倾销实践上相对比较早的国家和地区—欧盟和美国。欧盟主要的反倾销立法是

6、《欧盟理事会关于抵制来自非共同体成员国倾销进口产品的第384/96条例》(简称《384/96条例》),美国主要的反倾销立法是《1930年关税法》。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加入WTO,中国的反倾销立法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自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每年遭遇的反倾销纠纷日益增多。因此,比较中国和WTO、欧盟及美国的反倾销法,并借鉴其中的一些合理条款,对于完善中国的反倾销立法是非常有必要的。    反倾销损害客体中同类产品界定的国际比较    在对反倾销损害客体中同类产品的界定方

7、面,WTO《反倾销协定》、美国《1930年关税法》、欧盟《384/96条例》可以说是各有优势。美国《1930年关税法》虽然在立法的条文上显得比较简略,但从其司法实践来看却比其他国家更为完善。和美国的反倾销立法相比,WTO《反倾销协定》虽然在2.6条中对同类产品的定义有了明确的解释,但它的可操作性不强。而欧盟《384/96条例》和美国的反倾销立法相比更多的强调了产品的物理特性,但其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仍和美国处于同一水平。中国《反倾销条例》第12条规定了对同类产品的认定,虽然在文字叙述上和美国、欧盟的反倾销法所规定的内容相差无几,但美国在反倾销司法实践

8、中界定同类产品使用的审查标准要比中国更加完善。  (一)美国《1930年关税法》对同类产品的界定  从美国《1930年关税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