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安徽省蚌埠市粮食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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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安徽省蚌埠市粮食局局长、党委书记张桂义挪用公款、受贿案2005年03月28日 来源:媒体公开报道 字体:【大中小】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5)禹刑初字第14号公诉机关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桂义,1953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汉族,大学文化程度,蚌埠市粮食局原局长、党委书记,住×××。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受贿罪于2004年6月30日经蚌埠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蚌埠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冉广杰,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以蚌禹检刑

2、诉(2004)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桂义犯挪用公款罪、受贿罪,于2005年元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桂义及其辩护人冉广杰,证人罗婷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0年11月30日,张桂义擅自安排五河县财政局局长孙立平从县财政局转款80万元到县土地局账户,替兴华公司缴纳土地出让金。孙立平遂从县财政局农财股转80万元到县土地局账户。同日,县土地局将80万元作为土地出

3、让金收入上缴县财政。2001年9月18日,兴华公司与县建设局签订协议,用自己开发的房屋折抵了此笔借款。被告人张桂义在1999年1月至2002年3月任五河县政府县长,2001年11月至2004年2月任五河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干部任命、提拔、推荐、调整及工程开发、个人工作安排等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财物总价值达人民币245199元、美元4000元。为支持指控,公诉人当庭询问了被告人张桂义,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物证照片、鉴定结论及有关书证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张桂义的

4、行为已分别构成挪用公款罪、受贿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对其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桂义对上述指控辩称,对挪用公款有异议,受贿的事实都是其在纪委主动谈的,其中没有收受陈五星10000元。其辩护人提出的意见是,关于挪用公款的指控不能成立,主要理由,一是在本案中,没有使用人向张桂义要求借80万元支付土地出让金的意思表示,更没有任何人或单位出具这80万元的借条;二是在未办土地使用证之前五河县委书记办公会议已决定让开发商缓交土地出让金;三是2000年11月30日转款8

5、0万并不是为了开发商在当时必须向县土地局上交80万元土地出让金,而是为了显示土地局完成当年财政收入任务。关于受贿,认为有部分指控事实和数额不能认定,主要包括,一是在案发前已退的数maintenancemeasures,thereisabigsecurityrisk,managementhashadagreatimpacttothecity.3.1-8busterminalstationstatusinYibincitylayouts(4)hoursofoperationmostofYibincitybu

6、slinesin5:30-6:20,andbasicallymeettheYibintravelneeds.Bus额;二是以住院看望、给小孩压岁钱及祝贺小孩考取大学的名义受收的部分;三是送钱物人没有具体请托事项的。对指控收受陈某某的这起不能认定,理由是证人罗婷出庭作证说二次送钱既不是受陈行贿之托,又不是其本人为行贿而送,且案发前已退还;对指控收受李殿新的2000美元也不能认定,理由是李仅陈述曾向张桂义送1000美元,且及时退还。以上合计185400元应予以扣除,起诉书指控数额277199元(含4000美

7、元,折合人民币32000元)扣除后尚余91799元。另外,起诉书指控的所有受贿犯罪事实,均为被告人张桂义在2004年4月13日被组织上找其谈话后刑事案件未立案之前主动交代,属于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依法应按自首论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辩护人为支持其意见,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中共五河县委书记办公会议记录,2000年8月16日;2、兴华公司与五河县建设局的协议书。经审理查明:一、挪用公款2000年初,五河县政府决定对浍河路中段进行旧城改造,蚌埠时运实业公司经理陈五星、蚌埠市兴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8、(以下简称兴华公司)经理王启兴通过原蚌埠市财政局局长谢有宇找到时任五河县县长的被告人张桂义等县领导,要求承接该项目。同年5月22日,王启兴以兴华公司名义与五河县房屋建设开发公司签订联合开发协议,对五河县城浍河路中段两侧进行综合开发。协议规定,由兴华公司提供开发的全部资金,县房屋开发公司负责有关手续的申报。之后,陈五星、王启兴因无钱缴纳土地出让金而不能取得土地使用证,陈五星请张桂义帮助解决。2000年8月16日,由时任五河县委书记的朱勇主持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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