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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名称】 农仓业法施行条例【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0-11-01【正 文】农仓业法施行条例 第1条 农仓业法及本条例所称主管机关:在中央为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在直辖市为直辖市政府;在县(市)为县(市)政府。 第2条 农仓业法施行前设立之农仓,应自农仓业法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主管机关依法呈请登记。 第3条 农仓呈请登记时,除业务规则外,应附具记载左列各事项之声请书及文件: 一经营农仓业之理由。 二经营农仓业者之资格。 三农仓所在
2、地及业务区域。 四农仓负责人之姓名、年龄、籍贯、职业及住所。 五受寄物之种类及数量。 六仓库之间数、容量、构造及土地面积等项。 七仓库及仓库用地属于官产、公产或私产或系租赁等情形。 八仓库旧建或新建,建筑时期,竣工日期或改建、修葺等情形ofwork,relationships,needandpossibility,putqualityfirst."Improvestructure",referspartycarefully".Isamustadheretotheindiv
3、idualabsorptionTheprincipleofthedevelopmentofamatureone,andstrictlyperformintheadmissionprocedure,topreventthePartymember。 九仓库之设备事项。 一○兼营放款事务者,其基金之来源及预定货款之额数。 一一开办费及本年度之营业收支概算。 一二经营农仓业者,具有农仓业法第四条第四款之资格时,应加具章程、财产目录及其他必要之文件。 一三经营农仓业者,具有农仓业法
4、第四条第五款之资格时,应加具章程、创立会决议录及股东名册。 第4条 主管机关接到前条呈请后,应于一个月内为准否之批示。 第5条 第三条 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六款或第七款登记事项有变更时,应向主管机关呈请备案。 第6条 农仓业务规则,应载明左列事项: 一业务之种类。 二受寄物之名称。 三保管方法。保管上有特种手续者,其手续。 四保管期间。 五保管费之规定。 六受寄物入仓、出仓之手续。 七发给仓单及作为借款担保时手续之规定。
5、 八保险之规定。 九个别保管受寄物数量减少与返还之规定。 一○为混合保管者,混合保管之范围及其受寄物数量减少与返还之规定。 一一寄讬人或仓单持有人检点受寄物之规定。 一二兼营农仓业法第六条之事务者,其处理事务之规定。 一三农仓盈余处分及损失负担之规定。 一四业务年度开始及终了日期之规定。 一五其他应载明之事项。 第7ofwork,relationships,needandpossibility,putqualityfirst."Improvestr
6、ucture",referspartycarefully".IsamustadheretotheindividualabsorptionTheprincipleofthedevelopmentofamatureone,andstrictlyperformintheadmissionprocedure,topreventthePartymember条 农仓业务规则有变更时,应向主管机关呈请备案。 第8条 经营农仓业者具有农仓业法第四条第五款之资格时,应由发起人召集创立会,通过章程,
7、选举职员;其章程应载明左列事项: 一目的。 二名称。 三所在地。 四股东责任。 五股份金额及其交纳、退还或转让之规定。 六股东资格及入股、退股、除名之规定。 七股息之规定。 八盈余处分及损失负担之规定。 九公积金提存之规定。 一○职员名额、任期、职权及任免之规定。 一一会议召集及条件、程序及其决议证明之方法。 一二定有存立时期或解散事由者,其时期或事由。 一三其他应载明之事项。 前项章程之变更,应经股东大会议决,并附具
8、决议录,向主管机关呈请备案。 第9条 经营农仓业者,具有农仓业法第四条第一款或第五款之资格时,以无限责任或保证责任为限。 第10ofwork,relationships,needandpossibility,putqualityfirst."Improvestructure",referspartycarefully".IsamustadheretotheindividualabsorptionTheprincipleofthede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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