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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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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调解书实例》 ××市××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19××)民字第424号 原告:韩××,男,××岁,汉族,××省××县人,××第二轧钢厂工人,住本区西八角胡同11号。 被告:杨××,男,××岁,汉族,××省××县人,××第二轧钢厂退休工人,住本区东八角胡同×号。 被告:杨××(被告杨××之子),男,××岁,×族,××省××县人,××市公共汽车公司×场司机,住址同上。 第三人:××区房地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王××,××区房地产管理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男,××岁,××区房地产管理局前门房管所
2、干部。 案由:强占房屋。 原告韩××19××年左右起租住被告杨××所有的本区西八角胡同××号南房一间(6.4平方米)。19××年××月,因杨××无力修房,由韩××从银行贷款135元将房屋修缮。双方协议,贷款以韩××应交的房租折抵。之后,韩已偿还了105元。19××年×月,此房由××区房地产管理局代管。后因韩××家住房拥挤,××区房地产管理局于19××年×月份分配给其本区北桥湾×号东房一间(15.9平方米),同时,将西八角胡同××号之房停租收回,韩××住进北桥湾×号东房一间后,至今未将西八角胡同××号之房腾退。19××
3、年×月×日,杨××及其子被告杨××将此房强占。韩××向我院起诉,要求杨××、杨××其子退还此房,并赔偿给其造成的损失。经询问,第三人××区房地产管理局提出,西八角胡同××号之南房一间韩××现无权居住,应当由房管部门收回,并要求韩××补交19××年×月至19××年×月所欠房租(99.34元)。 本院认为:韩××在房管部门为其解决住房困难后不交回原房,××区房地产管理局未及时收回韩××原住的本区西八角胡同××号南房一间以及杨××及其子强占出租房都是错误的,均应批评。现此房按政策规定应由房管部门收回另行分配。 在本院审理过
4、程中,经调解,三方自愿达成协议,内容如下: 一、韩××、杨××、杨××于19××年××月×日前从本区西八角胡同××号南房内搬出,将此房交给××区房地产管理局(已执行); 二、杨××、杨××赔偿韩××损失费10元(已付清); 三、韩××修房贷款所欠部分由××区房地产管理局负责与银行总算,与韩××无关。韩××已偿还的贷款扣除房租后,多余部分归××区房地产管理局折抵韩××的部分欠款,其余欠租由××区房地产管理局自行负责。 本调解书与生效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19×
5、×年××月×日 书记员×××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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