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16842433
大小:17.00 KB
页数:3页
时间:2018-08-25
《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currencydeposit,weprescribeapassonaregularbasis,qilucardaccountonaregularbasis),certificatebondsandsavingsbonds(electronic);3.notdrawnonabanksavingscertificate,certificatebondsapplyformortgageloans,acceptingonlythelender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完善机制健全、运行规范、服务周到、监督有力的人才市场体系,优化人才资源配置,规范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活
2、动,维护人才、用人单位和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1年第1号令《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南京市人才流动管理规定》和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为用人单位和人才提供中介服务及其他相关服务的专营或兼营的组织。 第三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 第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本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综合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督管理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条 人才
3、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本市人才市场发展的要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六条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开展人才中介业务相适应的住所、设施,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10万元人民币; (二)有5名大专以上学历、经过专业培训,取得人才中介职业资格(经纪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三)有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制度; (四)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七条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书面申请书、住所证明、机构章程、从业人员资
4、格证明、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和人事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不得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第八条 本市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由市人事行政部门审批(以下简称审批机关)。 1、具备条件的单位、部门和公民申请在宁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由市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2、开展人才中介或相关业务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宁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必须与中国境内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合资经营。在本市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应当符合国家中外合资企业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省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国家人事部备案后,颁发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按有关规定办理
5、其他手续。 3、港、澳、台地区的投资者在宁设立合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参照前项执行。 第九条 审批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批准同意的,发给《南京市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本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专营或兼营人才信息网络中介服务的,除须到市人事行政部门申领《许可证》外,还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经批准获得《许可证》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属事业单位的到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属企业的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6、、整理、储存、发布和咨询服务; (二)人才信息网络服务; (三)人才推荐; (四)组织人才招聘; (五)人才培训; (六)人才测评; (七)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业务。审批机关可以根据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所在地或行业的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自身的设备条件、人员和管理情况等,批准其开展一项或多项业务。 第十三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开展国家规定必须由人事行政部门授权的人事代理业务,必须经过市人事行政部门的授权。 第十四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举办人才交流会应有"组织人才招聘"业务的许可,并报市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举办
7、的人才交流会不得冠以本地区名称。 第十五条 申请举办人才交流会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须向市人事行政部门报送专门的书面报告。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举办人才交流会的地点,应与省、市人事行政部门批准的常设性人才交流固定场所形成合理布局。场地设置应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举办者应当在会前对参加人才交流会的招聘单位资格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对招聘中的各项活动进行管理,交流会结束后30日内向审批机关书面报告人才交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