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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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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就业再就业政策一览表 政策项目享受对象政策内容备注岗位开发政策下岗失业人员、城镇新增劳动力、农村富余劳动力1、加快发展第三产业和服务业,推动个体、私营等多种所有制经济发展,广开就业门路;基本原则:坚持在发展中解决就业问题,努力实现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在制定涉及全局的经济社会政策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把扩大就业作为优先目标。2、大力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和中小企业,增加就业容量;3、在城市规划和市政建设时,要优先考虑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经营场所问题。由政府主导建设的贸易市场,应将不低于30%的经营摊位平价租售
2、给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下岗失业人员较多的地方,可由当地政府支持建立再就业基地,相对集中地安排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费减免政策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
3、要安置的人员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4.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5.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享受期满仍未再就业,以及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后仍未再就业的城镇其他集体企业的失业人员2、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6、乡镇机构改革分流需要安置的人员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书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按每人每年4000元为限额
4、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小额担保贷款政策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各地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贷款额度。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利用上述两类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贴息累计不超过2年,展期不贴息。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额贷款担保机构所在地财政各承担25%。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对及
5、时足额归还贷款的,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再申请贷款1次,两次贷款时间累计不超过2年。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4.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5.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享受期满仍未再就业,以及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后仍未再就业的城镇其他集体企业的失业人员6、乡镇机构改革分流需要安置的人员7、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新增加的岗位新录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或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
6、合同的,根据实际录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就业援助政策1、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即在2007年底之前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的人员)。1、政府投资开发和购买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援助对象,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录用的人数,在相应的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录用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部分由本人负担。享受期限不超过3年。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相应延长,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解决。对2005年
7、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按此政策执行。医疗保险补贴只在剩余期限内执行,不予追补。2、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2、就业援助对象灵活就业后办理了就业登记手续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当地政府确定的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率计算的缴费额的50%给予补贴,其余部分由个人缴纳。3、下岗失业两人以上的家庭及“零就业”家庭中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人员。3、对就业援助对象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提供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当地最
8、低工资标准的50%。4、对各类用人单位录用就业援助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实行“以奖代补”的办法,对用人单位按实际录用就业援助对象数量给予一定奖励。社保补贴政策1、持《再就业优惠证》且难以再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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