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品冒充药品宣传销售作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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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健品冒充“药品”宣传销售做何处理2008-01-2904:49保健品冒充“药品”宣传销售做何处理A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在县剧院销售一种“风湿药”,并大肆宣传药品疗效,蛊惑群众购买。经执法人员调查,原来是某保健品公司销售员赵某正在促销一种叫“蛇蝎追风活血灵”的产品,该产品的批准文号是×卫健准字(2003)第051号,但负责宣传的讲师却大肆宣传其功能主治,并宣称该产品选用乌蛇、全蝎及多种野生名贵中草药的精髓,采用苗家奇方研制,对风湿病、关节炎、坐骨神经痛、摔伤扭伤等疾病有神奇疗效,误信宣传的群众争相购买。对赵某

2、的这种行为该如何查处,执法人员产生了分歧:有人认为,应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进行定性处理,由于无被冒充的具体的药品名称和药品标准,药品检验机构无法进行质量检验,因而无需检验报告书就可实施处罚;有人认为应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进行定性处理,且无须进行药品质量检验;也有人认为,应由工商部门进行处理。  ■观点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蛇蝎追风活血灵”的批准文号是“×卫健准字(2003)第051号”,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零二条关于药品的定义,可以判定该产品不在药品定义的范畴,

3、不是药品,药品监管部门不能对其进行处罚。  不过赵某等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一条“非药品广告不得有涉及药品的宣传”、《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非药品不得在其包装、标签、说明书及有关资料上进行含有预防、治疗、诊断人体疾病等有关内容的宣传”和《广告法》第十九条“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的规定。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对于违反本法和《广告法》的广告,应当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做出处理。此外,

4、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非药品涉及药品宣传等有关事项的处理意见》中也明确规定,对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非药品”违反《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应移交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因此,笔者认为,药品监管部门应将此案移交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宁夏区吴忠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曹立庆▲笔者认为,话题中赵某等人的行为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罚,理由如下:赵某等人在影剧院将保健品宣传为“特效药品”,夸大产品功能和疗效,欺骗消费者购买,其行为显然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

5、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应当依据该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罚。即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因此,对赵某等人虚假宣传非药品有药品疗效的行为,应该由工商行政管

6、理部门查处。广东省英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locatedintheTomb,DongShenJiabang,deferthenextdayfocusedontheassassination.Linping,Zhejiang,1ofwhichliquorwinemasters(WuzhensaidinformationisCarpenter),whogotAfewbayonets,duetomissedfatal,whennightcame邓伟仕  ▲赵某促销的“蛇蝎追风活血灵”是取得批准文号的保健品,且药品监管执法人员不能证明该

7、保健品包装、标签、说明书有违反《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而仅仅是负责宣传的讲师擅自夸大该产品的功能主治,误导消费者。这就说明该产品本身并未违反《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是合法的保健食品。因此,对赵某的行为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或第三款第(二)项规定进行定性处理依据不足。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对假药、劣药的处罚通知,必须载明药品检验机构的质量检验结果;但是,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一)、(二)、(五)、(六)项和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该条充分说明对假药、劣药的定性,除上述规定的情

8、形外,必须有药品检验机构的质量检验报告,否则不能直接认定为假药、劣药。而本案中“蛇蝎追风活血灵”包装、标签、说明书既未证明有违法违规行为,也未证明有冒充具体的药品名称和药品标准,同时也不能证明其有假冒药品批准文号的行为。因此,按假药论处无法律依据。  话题中销售人员用虚假的方式擅自夸大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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