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征税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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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口货物征税的思考2006-04-04  [来源]  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已经成为国家重要的宏观调空手段,在国民经济和对外贸易持续高增长的情况下,资源性产品的产能与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矛盾日益突出,为了保护利用好现有的资源,适当限制资源性产品的出口,从去年到现在国家对部分国内紧缺的资源性商品取消了出口退(免)税或降低了出口退税率。同时为了堵住征管漏洞,又出台了(国税发[2005]68号)文件对外贸企业出口不申报退税的货物实行征税。关于出口货物征税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出台了多个文件,从1994年的国税发

2、[031]号文件到最近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的文件,在政策上存在许多问题以及不够明确的地方,致使在管理和操作中不能很好地落实。   总体上,征收增值税的出口收入可以分为以下五大类:1、出口不予退(免)税的货物收入;2、生产企业单证不齐超过规定期限的出口货物收入;3、2005年5月1日后外贸企业超过规定期限的出口货物收入;4、援外出口货物实行承包结算制的,对承包企业以“对内总承包价”为计税依据征收增值税;

3、5、其它规定需要征税的出口货物收入。根据上述五类出口收入征收增值税的情况,在实际工作中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1、政策表述前后不连贯,理解不统一;2、计税依据不规范,税收负担不公 平;3、政策不具体、许多特殊业务无法可依;4、征退衔接不明确,管理环节薄  弱。为了更好的理解并能很好执行现行政策,根据上述列举的问题结合现行政策进行剖析。   一、政策表述前后不连贯,理解不统一   对出口不予退税的货物每个文件表述不一致,在(国税发〔1994〕031号)文件第四条规定:“除经国家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外,下

4、列出口货物不予退还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可以看出文件规定不予退税的同时还规定了不予免税,但是在以后的文件规定中,如:(财税[2003]222号)、(财税[2005]75号)、(财税[2005]57号)等文件规定,对不予退税的货物只是规定“取消退税政策”、“暂停退税”等,其中没有规定“免”字,另外还有的文件规定中,如:(财税[2005]67号)对不予退税的货物“取消退(免)税”,在同一时间段内“免”字时有时无,因此在实际执行中引起不必要的争议。虽然在(财税[1997]14号)文件第四条明确规定:“出口国

5、家规定不予退税的货物,应按照出口货物所取得的销售收入征收增值税”。有了明确的政策依据,但是为了政策更好的落实,应该对所有不退税货物,均应明确“不予退(免)税”(国家规定的免税货物除外)。避免出现理解偏差,有的征税有的没征税。   二、计税依据不规范,税收负担不公平   目前从现行政策来说,对出口货物收入征收增值税,其计税依据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出口企业(包括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出口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一般纳税人:计税依据=(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小规模纳税人

6、: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第二种是生产企业生产的出口货物是国家规定的退(免)税货物,由于单证不齐超过规定的期限或不按规定申报退税的,应视同内销按规定征税。计税依据=视同内销征税货物的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所不同的是根据(国税发[2005]68号)文件规定,外贸企业从2005年5月1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未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报出口退税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企业须向

7、主管税务机关征税部门进行纳税申报并计提销项税额。其计税依据为一般纳税人:计税依据=(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YibinCityCitytracktrafficplanningisYibincityregionalrangewithintracktrafficsystemofonceintegration,andcitytracktrafficalsoisYibinCityCityintegratedtracktrafficsystemintheofpart,foraccurategraspc

8、itytracktrafficresearchofobject(1+法定增值税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通过上述情况可以看出,对国家规定的出口货物由于企业主观原因不能办理退税而视同内销征税的,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的计税依据各不同。由此造成税负的不公平。    三、政策不具体、许多特殊业务无法可依   外贸企业出口国家规定的退(免)税货物,在2005年5月1日前,对没申报退税或不申报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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