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检察改革 加强侦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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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创新检察改革加强侦查监督作者:潘颖颖论文关键词:创新,检察,改革,加强,侦查我国《宪法》第129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从宪政过程看,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发展,以及透过法律监督权在诉讼程序中的适用分析,我国检察制度的宪法定位应是法律监督制度.《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条也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第5条第3款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但现实中由于认识上存在误区,或为追求某种平衡,检察机关把较多精力用在追究犯罪上,从而削弱了其监督职能

2、,尤其是对公安机关侦查的监督,使得检察的监督职能流于形式,也使得公安机关的侦查质量难以保证,不得不重复补充侦查,造成了公权资源的浪费.笔者希望分析原因并找寻对策,通过创新检察改革,加强对公安机关侦查的监督.一、侦查监督存在问题(一)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立案不能主动监督.虽然,《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检察机关对应当立案而没有立案的行为进行监督,但对于公安机关该立未立的案件,需要被害人向检察机关提出,再由检察机关作出决定.假若受利益驱使,被害人放弃了申诉权,检察机关一般不能主动监督.同时,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立案监督也

3、缺乏有效保障.虽然《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3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应当根据公安机关的回复,监督落实情况,没有回复的,应当督促公安机关回复."但在实践中,由于法律条文缺乏相应的制裁措施,容易造成检察监督成为"一纸空文".(二)检察机关对不应立案而立案的行为缺乏监督.探究公安机关不应立案而立案的原因主要有:一是执法理念偏差.表面上,大家都认可疑罪从无的理念,但实际上,公安机关的一些执法人员内心深处仍然残存着"疑罪从有、有罪推定"的习惯思维定势,觉得宁枉勿纵,方能维护司法权威.二是立案标准掌控

4、不准.《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机关要在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但实践中立案标准掌控不准的情况时有发生,尤其是司法解释界限模糊、标准不一的案件,更易出现立案不当.三是适用法律不当.主要表现为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不准,导致适用错误.四是社会关系因素影响.对于存有"人情"关系的案件,侦查机关受人请托,在明知情节显着轻微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却立案并提请批捕.五是不合理考评.目前,公安机关普遍将破案数纳入目标考核范围,甚至下达数量指标,导致基层公安机关为完成"打击"指标而尽量将容易破案的显着轻微

5、刑事案件立案,造成立案不当.上述现象存在,其危害性绝不能忽视,如得不到纠正,立案的合法性就失去了保障.locatedintheTomb,DongShenJiabang,deferthenextdayfocusedontheassassination.Linping,Zhejiang,1ofwhichliquorwinemasters(WuzhensaidinformationisCarpenter),whogotAfewbayonets,duetomissedfatal,whennightcame第3页共3页(三)

6、检察机关对滥用侦查权力行为缺乏监督.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的羁押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但在实践中却存在公安机关用足30日期限提请批准后,又"主动"撤回的案件,借检察院法定审查时间延长拘留期限,滥用侦查权力.这种行为属于变相超期羁押,侵犯被监管人的合法权益,且

7、十分具有隐蔽性,严重损害法律的严样肃性.因而加强对公安机关滥用侦查权力的监督很有必要.二、加强侦查监督的创新方法从长期的目标而言,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监督,应当确立"侦检一体化",使检察官在侦查阶段占居核心地位,增强检察机关对侦查程序的监控力度,使侦查机关的所有诉讼行为,特别是调查取证行为,必须服从检察机关的领导、指挥和监督.围绕侦检一体化进行的司法改革,依据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检察机关的侦查指挥权,做好对刑事侦查的引导、监督和对犯罪行为审查、控诉.对于侦查机关立案、撤案的重大的诉讼权力,检察机关应享有审查决

8、定权.借鉴国外,检察机关在侦查阶段占居核心地位.例如,日本检察机关拥有广泛的侦查权.日本《检察院法》第6条规定,检察官可以侦查任何犯罪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91条规定,检察官在认为有必要时可自行侦查犯罪;第192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检察官和警察应当互相协助;第193条规定,检察官在所管辖区域之内可以就侦查对警察发布指示,指挥警察侦查,请警察协助侦查.由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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