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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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onofinternationaltrade,deshengmenWai,theReed(2002年9月27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的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

4、文物古迹。  历史文化名城的房屋拆迁,应当注意保持历史文化名城的特色。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计划、规

5、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七条 房屋拆迁实行拆迁许可证制度。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不得实施拆迁。  第八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第九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符合下列

6、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提交的资料齐全、合法、有效;  (二)申请的拆迁范围与批准的项目用地范围一致;  (三)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足额落实到位;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符合本条例规定。  第十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起五日内,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拆迁人应当及时将公告内容告知被拆迁人。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

7、迁。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期满十五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二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拆迁。  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应当具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工程指挥部等临时性机构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三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被

8、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十四条 自拆迁公告公布之日起,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房屋。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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