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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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成果更新技术要点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成果更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10]22号)要求,为顺利开展安徽省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成果更新工作,确保按期保质地完成工作任务,并建立评价工作连续性机制,根据新修订的《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规程(试行)》(以下简称新规程),结合安徽实际,制定本更新技术要点。第一部分评价成果更新、修订总则一、工作目标对依法审批的国家级和省级各类开发区,统一更新或修订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成果。二、工作任务(一)国家级开发区成果更新工作。国家级开发区包括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

2、国家级出口加工区,按照新规程和本要点中相关内容,以2009年12月31日为统一评价时点,全面进行更新。(二)省级开发区成果修订工作。省级开发区包括省级经济开发区和省级特色工业园区,按照新规程和本要点中相关内容,原则以2009年12月31日为评价修订时点,鉴于省级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完成时间不长,本次更新重点是在充分利用已有12评价成果资料的基础上,进行修订。三、工作依据和标准(一)《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规程(试行)》;(二)《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数据库标准(试行)》;(三)《安徽省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成果更新技术要点》。五、技术路线评价实施总体技术路线如下:①开展用地状况调查,

3、建立数据库;②确定评价指标、计算其现状值;③确定评价指标权重;④确定评价指标理想值;⑤进行指标标准化处理;⑥计算土地利用集约度分值;⑦测算土地集约利用潜力及推算尚可供地年数;⑧编制相关成果。第二部分土地利用状况调查更新技术要点土地利用状况调查包括基本信息调查、土地利用状况调查、典型工业企业调查、闲置土地调查4项内容。一、准备工作包括“一图四表”,即调查底图、开发区基本信息调查表、开发区用地审批及调整情况调查表、典型工业企业调查表、外业调查记录表。12表B外业调查记录表土地利用状况建筑工程状况批准情况规划情况用地效益闲置情况高新情况土地招拍挂情况其他情况图斑编号(TBBH)土地使用者(T

4、DSYZ)坐落图斑面积供应时间(GYSJ)使用年限(SYNX)用地类型Ⅰ(DLDM)用地类型Ⅱ供应代码(GYDM)建筑面积(JZMJ)建筑基底面积(JDMJ)建筑物构筑物基底、露天堆场和露天操作场地总面积(GKJDMJ)批准代码(PZDM)规划代码(GHDM)规划建筑面积(GHJZMJ)规划建筑基底面积(GHJZJDMJ)规划容积率(GHRJL)规划建筑密度(GHJZMD)总收入(ZSR)累计固定资产投资(WCTZ)闲置代码(XZDM)高新类别(GXLB)是否招拍挂应否招拍挂有偿使用是否到期应否有偿使用                                          

5、        注:1、外业调查记录表是结合矢量图面文件属性、统计表格和评价指标的需要,对原宗地属性调查表的重新设计。2、各项填写内容符合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成果要求,其中“土地招拍挂情况”和“其他情况”填写“是”或“否”。3、规划情况各项内容的填写,是针对未建成城镇用地有关指标的填写。12二、外业调查1、基本信息调查将原开发区基本情况调查表中的开发区名称、类型、成立时间、审批单位、地址、管理机构、批准土地总面积等调查结果和调查底图中的宗地和地块图上量算面积经统计汇总后一并填入到规程附录表E.I(1-8项)。增加开发区级别项目,开发区工业(物流)企业总收入以“外业调查记录表”中“用地

6、效益”列的“工业(物流)企业总收入”列和“工业(物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以宗地为调查单元进行补充调查,针对高新技术产业同时统计出其“总收入”。“土地开发率”按照其含义,应从表E3中的相关数据计算而来。表E.2上的历次扩区范围线及调整的面积分别要在底图和表中表示。2、土地利用状况调查(1)按建设状况调查①调查对象以评价范围内宗地、地块为调查对象,其中已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以宗地为调查单元,尚可供应土地以地块为调查单元。要求在调查底图上宗地、地块均需按调查的先后顺序编号。②土地建设情况调查按照新规程中的附录表C.1执行,查清开发区每一宗或每一块地的土地利用类型,原评价成果中外业调查数据和

7、属性没有变化的部分可以继续沿用,但原地类编码需转换到新地类编码,对原“已经供应尚未建成土地C1”和“已达到供地条件未供应土地C2”归并到“已达到供地条件的其他土地(B21)”),同时对于新设地类如“12已建成农村工矿仓储用地(B11)”要进行补充调查,并将所有图斑及相关属性填入到“外业调查记录表”中。③建筑物基底面积和建筑面积调查对属于已建成城镇建设用地中的“工矿仓储用地”地类需补充调查工矿仓储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基底、露天堆场和露天操作场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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