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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健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延续发布时间:2011-04-26许可项目名称:保健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延续编号:38-33-06法定实施主体: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二十九条、第五十一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3.《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6号)4.《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05]498号)5.《北京市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稿)》(京药监发[2006]22号)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6.
2、《北京市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现场验收管理规定(暂行)》收费标准:不收费期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含送达期限)受理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的开办由所在区县的市药监局分局受理。许可程序:一、申请与受理企业登陆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申报,根据受理范围的规定,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北京市保健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延续申请书》1份;2.卫生许可证复印件1份;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4.食品经营人员健康检查证明和培训材料1份;5.原许可项目是否有变化的说明材料1份;6.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
3、保证声明,包括企业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7.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loanapprovalandpostcreditapprovalofficer/atalllevelsinaccordancewithcreditapprovalrules,licensingandeventualexerciseofcreditdecisionpowerofpersonsorinstitutions.Reviewfindingsandreviewcomm
4、ents,accordingtotheBank'scredit标准: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每份加盖企业公章。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装订成册。2.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日期,加盖企业公章。如无公章,则须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或签章。3.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如无公章,则须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或签章。岗位责任人:市药监局各分局受理人员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照标准查验申请材料。2.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及时受理,
5、填写《受理通知书》,将《受理通知书》交与申请人作为受理凭证。3.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受理人员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填写《补正材料通知书》,注明已具备和需要补正的内容。受理人员不能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的,应当填写《接收材料凭证》交与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4.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该申请事项不需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填写《不予受理通知书》。期限:2个工作日二、审核标准:(一)材料审核依据《保健食品管理办法》、
6、《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北京市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北京市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现场验收管理规定(暂行)》及近一年卫生监督笔录所显示的守法经营情况等。(二)现场检查依据《保健食品管理办法》、《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北京市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北京市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现场验收管理规定(暂行)》。(三)审核意见出具审核意见。岗位责任人:市药监局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科审核人员loanapprovalandpostcreditapprovalofficer/atalllevelsinaccordanc
7、ewithcreditapprovalrules,licensingandeventualexerciseofcreditdecisionpowerofpersonsorinstitutions.Reviewfindingsandreviewcomments,accordingtotheBank'scredit岗位职责及权限:(一)材料审核按审核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二)现场检查1.现场监督检查是对企业经营场所按规定进行检查。2.由保健品化妆品监管科组织监督人员2名以上(含2名)对经营现场进行检查,填写《现场检
8、查笔录》并签字,企业负责人(或被委托人)应当场签字确认。(三)审核意见1.符合标准的,提出准予许可的审核意见,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一并转复审人员;2.不符合标准的,提出不予许可的审核意见和理由,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一并转复审人员。期限:12个工作日三、复审标准:1.程序符合规定要求;2.在规定期限内完成;3.材料审查意见的确认。岗位责任人:市药监局分局保健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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