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本级公务用车维修政府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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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宜春市本级公务用车维修政府采购合同甲方(采购人代表):宜春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乙方(中标人):丙方(招标人):宜春市政府采购中心甲、乙双方根据招标人2016年12月21日举行的公开招标采购(编号:JXYCCG-2016-544(ZC182)号)结果,达成本合同。一、履约期限及范围自2017年1月1日始至2018年12月31日止,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以及中央、省属驻宜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的公务用车维修采购,均属本合同的履约范围。二、标的名称及价格维修车辆报价表三、履约方式1.维修方式。采购人公务用车需维修时,必须从本次公开招标的个中标人中,自行选择一个中标人进行维修。若选定乙方,乙方必

2、须保时、保质、保量地为采购人予以维修。2.“维修费用审核表”开具方式。公务用车完成维修后,乙方必须根据维修实际情况,开具“维修费用审核表”给采购人。3.-4-维修费用审核方式。采购人的负责人和经办人均必须在“维修费用审核表”上签字验收,并加盖单位公章。在每月末前10日集中报甲方审核。甲方结合市场价格和本合同“二”款所列价目核定费用后,在“维修费用审核表”上签署审核意见。4.付款方式。采购人按甲方在“维修费用审核表”上核定的价格,一个月之内自行向乙方支付维修款。付款后,乙方必须开具正式税务发票给采购人。四、行为规范及处罚乙方必须做到:(1)提供的维修材料和配件,必须全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3、、检验合格、手续齐全。除易损件外,半年内若出现非人为因素的质量问题,必须包修、包换或包退。因提供非法的、假冒伪劣的材料和配件,所造成的不良后果与法律责任概由乙方承担。(2)热情承接采购人的公务用车维修业务,确实做到“四优”,即:时间优先、质量优良、服务优秀、价格优惠。各项收费在国家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凭宜春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颁发的采购证给予优惠;必须派出业务熟练的技师进行维修、检测。(3)严格按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计算工时。-4-(4)为采购人提供的材料和配件,必须专库存放并明码标价;维修时必须更换的材料和配件,要一律提供正品配件材料(一类维修企业为原厂配件材料,二类维修企

4、业为合格正品配件材料);严禁使用伪劣产品和以旧充新;替换下来的旧材料和配件要退还采购人。(5)建立“自检、互检、专检”制度。对采购人的公务用车,实行“诊断、作业、装配、检验、出厂、保质期”全过程质量负责制。2.乙方由于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原因,在维修时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要照价赔偿。3.乙方与采购人因商品质量发生争议时,由宜春市技术监督局裁定。败诉方承担所发生的全部费用。4.如果乙方发生以下列违约行为,经查实:第一次予以书面警告;第二次予以通报;第三次课以罚款,罚款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罚款按每次20%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如果履约保证金扣至50%,甲方将考虑终止合同的执行。违约行为种类:

5、(1)违反规定的价格标准为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提供服务;(2)违反规定的质量标准;(3)没有按规定的优惠比例执行维修价格;(4)违反甲方的服务承诺;(5)收到有关部门服务质量问题的投诉三天内没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6)拒绝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五、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协商并签订相关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4-六、甲、乙双方发生诉讼时,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本合同签订地为宜春市。七、本合同一式三份,由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效力相同。甲方:乙方:丙方: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 电话: 年月

6、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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