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公务用车政府采购汽车定点维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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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关公务用车政府采购汽车定点维修合同经实地考察、平等协商,甲方将乙方作为两个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企业之一。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送修手续1、乙方接收维修车辆时,必须向托修人索取经甲方负责人签字的《汽车维修申报单》。2、乙方应对送修车辆进行细致检查,按照甲方汽车维修申报单确定的项目,详细填写“委托维修单”,并在“委托维修单”上注明维修项目、完成维修的时间及维修费。托修人确认后方可进行维修。3、对确需更换或修复不经济的零部件,在征得托修人同意的前提下,方可进行更换。4、在维修过程中,乙方如发现其它故障需增加维修项目、扩大维修范围或延长维修时间,应及时通知托修人,并征得甲方同意。5、“

2、委托维修单”需经托修人和乙方经办人签名认可。二、竣工车辆交接手续1、在约定的完成维修时间内,乙方在对竣工车辆进行准确而全面的检验合格后,应主动通知托修人前来办理交接手续。82、托修人在接到乙方通知后与乙方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托修人应仔细检查竣工车辆,如果维修结果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用计算合理,托修人应予认可;如果维修结果不符合送修要求,或维修费用计算不合理,或发现使用不符合要求的维修材料,托修人应向乙方提出存在的问题,如乙方不能给予令人信服的答复,托修人可报请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查。3、修车更换下来的旧件应退还托修人。三、维修费用乙方必须确保向甲方提供中标优惠率的政府采购定点维修

3、价[政府采购定点维修价=当日市场维修价经过供、购双方平等协商后的价格×(1-中标优惠率)],不准经平等协商后不给甲方中标优惠率的优惠。四、质量保证1、乙方应当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机动车维修技术标准,保证机动车维修质量。尚未制定标准的,参照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2、涉及排气、噪声污染等维修内容的机动车修竣后,其排气、噪声污染等技术状况应当符合国家或者省有关规定。3、修竣车辆出厂后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质保期内由于维修或配件等原因所造成的故障,乙方将免费及时抢修。经乙方维修合格出厂车辆的质量保证里程或时间为:整车大修或总成大修的,60000公里或36

4、0天以内;二级维护的,5000公里或30天以内;一级维护、小修的, 2000公里或10天以内。4、定点维修的整车大修、总成大修、二级维护及事故车辆,维修竣工后实行免费上检测线进行综合检测。85、在定点期限内因维修质量和使用不合格配件,造成的运行事故以及直接产生的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负责。五、结算方式1、维修费按月结算。2、结算时乙方应当向甲方出具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格式以甲方要求为准)、维修记录、维修委托单和维修费发票。乙方不出具的,甲方有权拒绝支付维修费用。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获得乙方优先服务的权利,随到随修,并在不超过承诺的维修期限内完成维修工作。2、对已完工车辆,如发

5、现不合格或与“委托维修单”不符,有权要求乙方无偿返工,直至符合要求为止。3、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乙方违约行为。4、有权对乙方的财务、维修记录、维修设备等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包括但不限于:(1)乙方财务资料;(2)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可以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维修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3)查询、复制与维修行为有关的台帐、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维修行为有关的技术资料;(4)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先行登记保存,乙方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证据。乙方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85、要求查询乙方所售配件的质量检验证书、产地、生产厂家的,乙

6、方应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凭证。6、按时与乙方结算车辆维修费用。7、不得向乙方提出维修省商务厅机关公务用车以外车辆的要求。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有权要求甲方按时结清车辆维修费用。2、有权拒绝甲方及托修人提出的除维修服务以外的要求。3、设置一至二名联络员,建立联络员制度,如联络员、联系电话有变动,应在二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4、保证送修车辆的安全,并保证按“委托维修单”上的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维修工作;5、为甲方建立汽车维修档案,优先为托修人的车辆提供维修服务,维修档案内容主要包括:维修合同、维修项目、具体维修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检验单、委托维修单及结算清单等。机动车维修档案保

7、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6、实行机动车维修记录制度。乙方对承修的机动车应当进行修前诊断、确定故障,制定维护和修理方案,所诊断的故障、维护和修理方案、维修项目等内容应当填写机动车维修记录。78、机动车维修使用的零配件、燃润料等应当符合相关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禁止使用无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等假冒伪劣零配件维修机动车。8、托修人自备配件,应当提供配件合格证明,并在机动车维修合同或者结算清单中记载。乙方在安装使用托修人提供的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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