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2006年修正) 创建者:罗志祥

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2006年修正) 创建者:罗志祥

ID:16726551

大小:34.00 KB

页数:8页

时间:2018-08-24

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2006年修正)  创建者:罗志祥_第1页
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2006年修正)  创建者:罗志祥_第2页
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2006年修正)  创建者:罗志祥_第3页
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2006年修正)  创建者:罗志祥_第4页
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2006年修正)  创建者:罗志祥_第5页
资源描述:

《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2006年修正) 创建者:罗志祥》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创建者:罗志祥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2006年修正)颁布时间:2006-6-22发文单位: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2002年5月21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6年6月22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2006年6月22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2、68号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6年6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6年6月22日  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是本市轨道交通

3、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其所属的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市运输管理处)负责本市轨道交通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市交通局可以委托上海市城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交通执法总队)实施本条例规定由市交通局实施的行政处罚。”  二、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的驾驶员、调度员等岗位工作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  三、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的“市轨道交通处”均修改为“市运输管理处”。  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中的“市轨道交通

4、处”均修改为“市运输管理处、市交通执法总队”。  四、第四十七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本决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轨道交通管理,促进轨道交通建设,保障安全运营,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本市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ofwork,rela

5、tionships,needandpossibility,putqualityfirst."Improvestructure",referspartycarefully".IsamustadheretotheindividualabsorptionTheprincipleofthedevelopmentofamatureone,andstrictlyperformintheadmissionprocedure,topreventthePartymember创建者:罗志祥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设施

6、,是指轨道交通的轨道、隧道、高架、车站(含出入口、通道)、车辆、机电设备、通信信号系统和其他附属设施,以及为保障轨道交通运营而设置的相关设施。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规划、投资、建设、运营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是本市轨道交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其所属的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市运输管理处)负责本市轨道交通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市交通局可以委托上海市城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交通执法总队)实施本

7、条例规定由市交通局实施的行政处罚。  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负责其运营范围内轨道交通运营的日常管理工作。经市交通局认定具备实施行政处罚条件的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按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市计划、建设、规划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本市轨道交通实行统一规划、多元投资、配套建设、规范运营、集中管理、安全便捷的原则。  第六条本市优先发展城市轨道公共客运交通。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轨道交通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给予支持。  第二章 规划、投资和建设管理  第七条本市轨道

8、交通网络规划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编制。  本市轨道交通专业规划由市交通局根据轨道交通网络规划组织编制,经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编制轨道交通网络规划和专业规划,应当听取区、县人民政府和各有关方面以及市民的意见,合理安排轨道交通不同线路之间、轨道交通与城市其他公共交通之间的换乘衔接。  第八条市交通局根据轨道交通专业规划,组织编制轨道交通建设计划,并组织制定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线路设施和车站设施等运营功能配置规范。  轨道交通建设计划按照国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