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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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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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十八大精神,进一步减轻企业营商成本,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推动全市经济结构调整与转型升级,在2012年减免56项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基础上,就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着力减免涉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一条为降低企业用工成本、推动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对全市企业免征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市人力资源局、财政局、物价局和各镇街负责)  第二条除有特殊规定的企业外,堤围防护费按省规定的费率下限

2、1‰计征,外贸企业按0.7‰的优惠费率计征,从事批发、零售的商业企业按0.5‰计征,维持我市对有关企业的其他优惠政策。(市水务局、财政局、物价局、地税局负责)  第三条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中,维持我市对有关企业的优惠政策。(市残联负责)  第四条 加大生态林认建认养等工作的动员力度,进一步增强企业参与绿化的主动性和实效性,对企业免征绿化费。(市林业局、财政局、物价局和各镇街负责)  第五条免征林权证工本费、林权勘测费、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市林业局、财政局、物价局负责)  第六条 免征国内植物检疫费、农机

3、监理费。(市农业局、财政局、物价局负责)  第七条 免征海岸电台无线电报电话费、油污水化验费、河道采砂管理费。(东莞海事局,市水务局、财政局、物价局负责)  第八条 对企业发生的卫生监测费、委托性防疫服务费,市有关单位按现行收费标准90%收取。综合性酒店等企业同时从事餐饮服务和经营性公共场所服务的,卫生部门和食药监部门在办理相关卫生许可证时,互认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市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物价局和各镇街负责)  第九条 严格执行省财政厅、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

4、知》(粤财综〔2012〕262号)相关规定,继续对小型和微型企业停征IC卡道路运输电子证件工本费、劳动合同文本费、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本费、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ATA单证册收费、土地登记费。(市交通运输局、人力资源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质监局、贸促会、财政局、物价局负责)locatedintheTomb,DongShenJiabang,deferthenextdayfocusedontheassassination.Linping,Zhejiang,1ofwhichliquorwinemasters(Wuzh

5、ensaidinformationisCarpenter),whogotAfewbayonets,duetomissedfatal,whennightcame  第十条 免征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采矿登记费。(市国土局、财政局、物价局负责)  第十一条 免征企业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市工商局、财政局、物价局负责)  第十二条 免征因公护照费(含加急费)、户口簿工本费、户口迁移证、准迁证工本费。(市外事局、公安局、财政局、物价局负责)  第十三条取消税务发票工本费、ATA单证册调整费、货物行李物品保管费

6、、《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工本费、《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签注费、海关监管手续费。(市外事局、财政局、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驻莞各海关负责)  第十四条 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882号)相关规定,降低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市人力资源局、财政局、物价局负责)  第十五条 简化出入境检验检疫费收费方式。将货物检验检疫费中的品质检验、动物临床检疫、植物现场检疫、动植物产品检疫、食品及食品加工设备卫生检验、卫生检疫(不收费)合并为货物检

7、验检疫费一项,取消累计收费。同时取消以下规定:1、同批货物检验检疫费超过5000元,超过部分按80%计收;2、边境口岸每批次价值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小额边境贸易检验检疫收费,按70%计收;每批次价值在人民币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小额边境贸易检验检疫收费,按50%计收。(东莞出入境检验检验局、财政局、物价局负责)  第十六条 降低货物检验检疫费收费标准。1、货物检验检疫费由原来的分别按货物总值1.5‰、1.2‰分别计收,降为按货物总值的0.8‰一次性收取;其中,介质土、植物油由按货物总值的0.67

8、‰降为0.3‰收取;小批量食品由按货物总值的4‰降为0.8‰收取。2、边境口岸每批次价值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边境小额贸易、对台小额贸易货物检验检疫费收费标准,统一降为按每批次30元收取。3、仅实施卫生检疫的,不收费。(东莞出入境检验检验局、财政局、物价局负责)  第十七条 资源类商品,即《出入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中第二十六章(矿沙、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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