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申请校验(换证)需提交资料

医疗机构申请校验(换证)需提交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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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机构申请校验(换证)需提交资料一、医疗机构申请校验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并提交下列材料(以下称校验申请材料):(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有关科目达不到设置要求要予以注销的还应提交科目核定表);(三)年度工作总结,总结的内容应包括:(1)机构管理、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业务开展情况及按核定的经营性质执业的运营情况;(2)医疗事故及重大医疗安全事件的上报及处理情况;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3)诊疗科目、床位(

2、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4)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5)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接受卫生、工商、消防、环保等行政处罚及整改情况;(6)校验期内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情况;(7)党建工会组织情况。(四)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其中1.设置单位法人证书核原件交复印件1份;2.企事业单位机构代码证书核原件交复印件1份;3.设置法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验原件收复印件);4、相应从业人员的医师执业证、执业资格证、职称证、毕业证各1份(验原件收复

3、印件),人员花名册(可在本网站进行下载,请如实填写),至少每科目应提交一名相关执业人员证件;(五)医疗机构污水污物处理验收合格证明或医疗废物处理合同书及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六)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七)校验期内卫生统计数据上报情况(到市卫生局规财科办理,领取统计数据报送合格证明,联系电话2833082);(八)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九)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期满校验换证:除上述清单外,还应补交正、副本、科目核定表原件,负责人近期二寸彩照一张

4、。18资料装订要求:(1)复印件请统一用A4纸双面复印(打印);(2)所提交材料必须按顺序装订成册,双面打印;(3)档案袋一个。(4)门诊部以上医疗机构申请校验时,只需提供相应诊疗科目一名执业医师的执业证复印件,同时提交人员花名册(花名册应详细列出执业人员姓名、医师资格证编号、执业证编号、执业地点、医师定期考核是否合格,以便核对)。告之事项:(1)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校验期为3年),不按期校验的,负责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将按《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程序注销其《

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不得开展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3)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依法执业;主动接受卫生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办理执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校验及有效期延续等;(4)保证本医疗机构的科室设置、人员、设备以及医疗用房等条件符合法定许可条件。依据:1.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57号)2.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18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4

6、.《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5.《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35号)18附表14批准文号:字()第号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申请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章)(主要负责人)登记号(医疗机构代码)□□□□□□□□□□□□□□□□□□申请日期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18附表14—1—1填表说明1、此表为医疗机构向校验机关申请《医疗机构校验》时专用。2、医疗机构代码按照卫统发(1991)第6号文件《卫生单位名称代码及数据库管理办法(暂行)》和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填写。3、附表14-2隶属关系:在后面的括号中填写应选项目的号码,只能填一个

7、。4、附表14-2所有制形式:在后面的括号中填写应选项目的号码,只能填一个。5、附表14-2服务对象:填写要求同4。6、附表14-2法定代表人:医疗机构为法人单位的;填写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医疗机构不属于法人单位的,填写主要负责人情况,只能填一个。7、附表14-3在诊疗科目代码前的口内用划“∨”方式填报。8、附表14-3医疗机构凡在某一级科目下设置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应填报到所列二级科目;未划分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只填报到一级诊疗科目。在某科目下只开展门诊服务的,应在备注栏注明“门诊”字样。9、附表14-3只展专科病诊疗的机构,应填报专科病诊疗

8、所属的科目,并在备注栏注明专科病名称,如颈椎病专科诊疗机构填写“骨科”并于备注栏注明“颈椎病专科”。10、附表14-4在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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