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申请校验(换证)需提交资料

医疗机构申请校验(换证)需提交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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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机构申请校验(换证)需提交资料一、医疗机构申请校验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并提交下列材料(以下称校验申请材料):(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三)年度工作总结;(四)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其中1.设置单位法人证书核原件交复印件1份;2.企事业单位机构代码证书核原件交复印件1份;3.设置法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验原件收复印件);4、相应从业人员的医师执业证、执业资格证

2、、职称证、毕业证各1份(验原件收复印件),门诊部以上医疗机构可提交人员花名册(可在本网站进行下载,请如实填写),至少每科目提交一名相关执业人员证件;(五)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六)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七)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二、医疗机构申请换证(一)《医疗机构校验(换证)申请书》;(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科目核定表原件及各交复印件1份;(三)年度工作总结;(四)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

3、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其中1.设置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核原件交复印件1份;2.企事业单位机构代码证书核原件交复印件1份;3.设置法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验原件收复印件);4.相应从业人员的医师执业证、执业资格证、职称证、毕业证核原件及交复印件各1份;门诊部以上医疗机构提交人员花名册(可在本网站进行下载,请如实填写),相应科目至少提交一名执业医师资质相关证件;(五)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六)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

4、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七)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八)负责人近期二寸彩照一张。资料装订要求:(1)复印件请统一用A4纸双面复印(打印);(2)所提交材料必须按顺序装订成册,双面打印;(3)档案袋一个。(4)门诊部以上医疗机构申请校验时,只需提供相应诊疗科目一名执业医师的执业证复印件,同时提交人员花名册(花名册应详细列出执业人员姓名、医师资格证编号、执业证编号、执业地点、医师定期考核是否合格,以便核对)。告之事项:(1)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100张床位以上的医

5、疗机构校验期为3年),不按期校验的,负责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将按《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程序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不得开展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3)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依法执业;主动接受卫生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办理执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校验及有效期延续等;(4)保证本医疗机构的科室设置、人员、设备以及医疗用房等条件符合法定许可条件。依据:1.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0

6、9〕57号)2.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18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5.《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35号)附表14批准文号:字()第号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申请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章)(主要负责人)登记号(医疗机构代码)□□□□□□□□□□□□□□□□□□申请日期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附表14—1—1填表说明1、此表为医疗机构向校验机关申请《医疗机构校验》时专用。2、医疗机构代码按照卫统发(19

7、91)第6号文件《卫生单位名称代码及数据库管理办法(暂行)》和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填写。3、附表14-2隶属关系:在后面的括号中填写应选项目的号码,只能填一个。4、附表14-2所有制形式:在后面的括号中填写应选项目的号码,只能填一个。5、附表14-2服务对象:填写要求同4。6、附表14-2法定代表人:医疗机构为法人单位的;填写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医疗机构不属于法人单位的,填写主要负责人情况,只能填一个。7、附表14-3在诊疗科目代码前的口内用划“∨”方式填报。8、附表14-3医疗机构凡在某一级科目下设置二级学科(专业组)的,

8、应填报到所列二级科目;未划分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只填报到一级诊疗科目。在某科目下只开展门诊服务的,应在备注栏注明“门诊”字样。9、附表14-3只展专科病诊疗的机构,应填报专科病诊疗所属的科目,并在备注栏注明专科病名称,如颈椎病专科诊疗机构填写“骨科”并于备注栏注明“颈椎病专科”。10、附表14-4在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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