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上海市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新规解析

2014年上海市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新规解析

ID:16687793

大小:23.50 KB

页数:4页

时间:2018-08-23

2014年上海市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新规解析_第1页
2014年上海市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新规解析_第2页
2014年上海市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新规解析_第3页
2014年上海市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新规解析_第4页
资源描述:

《2014年上海市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新规解析》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根据国家与上海市的相关规定,女职工的产假待遇主要包括三项:产假、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补贴。2013年1月19日,上海市政府发出关于贯彻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调整本市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有关规定的通知。本文就女职工劳动保护新规进行分析与详解。2D"6[,b"e3n1z!`'J.h1V!m"k-W#]#~9D一、产假期限1、女职工的产假的一般性规定根据国务院颁布(2002年4月18日)的《女职工特别保护规定》相关内容进行调整,规定:(一)本市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2、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晚育假30天。*A  `3e$T!V3v6}析评:根据新规定,女职工的产假由原先常见的4.5个月增至143天,即产假(含生育前休假15天)98天+晚育假30天+难产休假15天=143天。2、女职的产假(自然流产等原因)根据国务院颁布(2002年4月27日)的《女职工特别保护规定》相关内容进行调整,规定:(二)本市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析评:与上海市原规定15天(妊娠期不足三个月)和45天(

3、妊娠期超过三个月)的规定相比,相应的休假天数有所减少,但目前“生育生活津贴”标准尚未调整。3、产假、晚育假与法定节假日关系晚育假(30天)、晚婚假(7天)遇法定节假日顺延。0k-^"q;S;+K8x#

4、7Y7m$a:x&U9u+?%f7d0X7j4

5、)U:H5^1K%j*f7w"S二、生育生活津贴1、2011年7月以来的一般性规定+n5B,}.P:w2H9}!b#K根据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上海市调整参加上海市城镇保险的从业妇女的生育生活津贴:(一)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

6、职工月平均工资。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发;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发;但低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二)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差。'd5`!Z!r-V.n-U/A2a.s'y(三)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变动工作单位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其生产或流产前1

7、2个月内所工作的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数计发。析评:本次调整实现了将女职工的生育生活津贴标准由原标准中的本人缴费基数调整为新标准“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T+W#E:`6~"

8、9o,}loanapprovalandpostcreditapprovalofficer/atalllevelsinaccordancewithcreditapprovalrules,licensingandeventualexerciseofcreditdecisionpowerofpersonsorinst

9、itutions.Reviewfindingsandreviewcomments,accordingtotheBank'scredit以人社局的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2892元/月)、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托底,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作为封顶(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规定用人单位对超出部分(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情况下)予以补差。8p'e+C(U'J2、2009年起上海市生育妇女的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q#k3P%I/`8I$

10、{/s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的决定》(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1号令),本市生育妇女的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不再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挂钩,现确定月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为2892元。2009年起生产或流产的生育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低于2892元的,按2892元计发。%D4`9}-n  q4M2^)Z3、2013年1月的新规定  (一)参加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应享受的产假天数计发,所需资金由本市城镇生

11、育保险基金支付。(二)本市女职工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执行。(三)未参加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和应享受的产假天数计发,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支付。析评:本次调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