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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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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婚而育能享受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吗贾某2004年6月成为某酒店员工,与该酒店签订了三年书面劳动合同,试用期三个月。2004年8月,未婚的贾某发现自己怀孕了,经慎重考虑她打算生下这个孩子。2004年,贾某向酒店申请女职工产假时人力资源部负责人认为她从未交过女职工生育保险费,不能享受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同时认为贾某未婚先孕,不符合酒店关于女职工生育女员工可以获得1200元的女职工生育津贴包干制度规定。因此贾某被告知,可以休女职工产假,但女职工产假期间酒店将不支付工资工资报酬,也不能享受任何与女职工生育相关的待遇。贾某不服,将该酒
2、店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裁决该酒店支付其休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工资报酬及相关的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本案主要存在以下几个争议焦点: ★焦点一:未婚而育是否可以休女职工产假? ★焦点二:未婚而育是否可以享受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焦点三:员工未缴女职工生育保险,是否可以享受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焦点四:女职工生育津贴可否以包干的形式发放?我个人认为: 1、未婚生育应该可以休产假,但因其(不论酒店是否给上了生育保险,生育津贴都不会予以支付的)不能享受生育津贴,我个人认为单位可以按其病假给予工资。
3、 2、未婚而育不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因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如果非婚生育可以按已婚生育来享受待遇的话(钱由单位出),那么国家法律该怎么理解。 3、职工未缴生育保险,应该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因为生育保险费本身就是由公司负担的,与个人无关,如果其为外埠户口,不能上生育保险,其相关待遇也应由单位负担。 4、生育津贴不可以包干的形式发放。无论什么情况都应按照国家规定。关于“如果其为外埠户口,不能上生育保险,其相关待遇也应由单位负担。”的说法,主要是出自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1988年第9号令)、《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
4、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88〕2号)文件,但是事实上执行得并不好,也不好投诉,[1988]2号文中的字句仔细推敲也是有些过时和容易被单位抓住抗辩的地方的。关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6〕178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颁布时间:2006.12.04 十、目前未纳入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参保范围的职工和退休人员的生育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1988年第9号令)、《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88〕2号)等有关规定支付费
5、用。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88]2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颁布时间:1988.09.04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厅(劳动局、人事局): 国务院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女职工产假、产假期间待遇以及适用范围等问题作出新的规定,请你们认真贯彻落实。经商得人事部同意,现就执行中的几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
6、,工资照发。 二、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三、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本通知自一九八八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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