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建委关于印发《嘉兴市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

嘉兴市建委关于印发《嘉兴市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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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文件嘉建〔2013〕2号嘉兴市建委关于印发《嘉兴市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中标价、竣工结算价信息报送和公开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建设分局、港区规划建设局,湘家荡管委会规划建设处: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浙江省财政厅三厅委制定下发的《浙江省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中标价、竣工结算价信息报送和公开管理办法》,为了认真有效地贯彻实施,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13—嘉兴市国有

2、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中标价、竣工结算价信息报送和公开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2013年4月10日抄送:省造价总站,各县(市、区)建管处、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建设分局质安处、港区规划建设局质安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各有关企业、造价咨询企业、招标代理机构。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2013年4月12日印发—13—嘉兴市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中标价、竣工结算价信息报送和公开

3、管理工作实施意见一、各县(市、区)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中标价、竣工结算价信息报送和公开管理办法》的宣贯和实施工作,要落实专门部门、人员开展此项工作。有条件的争取成立造价管理机构,没有条件的要委托相应的管理部门,落实专人认真开展建设工程合同网上备案、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中标价、竣工结算价信息报送和公开等相关工作,并报嘉兴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二、各县(市、区)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要按《浙江省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控

4、制价、中标价、竣工结算价信息报送和公开管理办法》要求,认真开展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信息报送工作。(一)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招标控制价应按《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及现行计价依据编制,不得任意更改计价依据规则,不得随意压价,不得上调或下浮。—13—(二)招标人应于投标截止日20日前将招标控制价及其相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向全体投标人公布已报送的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报送时应提供以下材料:1、经备案的

5、招标文件;2、《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信息报送表》(详见附件1);3、《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位承诺书》(见附件2)一式二份;4、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及电子文档;5、编制单位及人员的资质、资格证书(原件备查);6、市外受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提供进嘉备案证明(原件备查);7、其他相关资料。其中第4项资料包括:招标控制价封面、编制总说明(见附件4)、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汇总表、单项工程招标控制价汇总表、单位(专业)工程招标控制价计算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施工

6、组织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主要工日价格表、主要材料价格表和主要机械台班价格表等。—13—(三)各县(市、区)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齐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以下内容进行抽查,不符合要求的,责成招标人改正后重新报送。1、招标控制价是否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2、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位公章、资质印章、造价专业人员签字及印章是否齐全和真实有效;3、招标控制价编制是否符合国家、省、市工程造价计价有关规定。(四)投标人经核算发现

7、公布的招标控制价偏差在±2%以外的,可在投标截止日10日前书面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质疑(见附件3)并举证,同时抄送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投标监督机构。招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日7日前对质疑进行书面答复,同时抄送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投标监督机构。经招标人复核,认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偏差在±2%以内(含±2%)的,且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日5日前未提出再次质疑的,维持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认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偏差确实±2%以外的,招标人应调整招标控制价,调整后的招标控制价应重新报送。(五)在投标截止日5日前

8、双方对招标控制价偏差确认存在分歧的,应报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请求复核。由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业机构和专家复核后,偏差在±—13—2%以内(含±2%)的,原招标控制价有效,并由提出质疑的投标人支付复核咨询费用;偏差在±2%以外的,应以复核确认的招标控制价为准,并由招标人支付复核咨询费用。招标控制价的核实结果在投标截止日前3日内向所有投标人公布。复核工作只针对投标人提出复核申请的内容,不涉及无异议的内容。(六)发生(四)、(五)情况,因特殊原因由于招标人的核算及复核引起的延期,其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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