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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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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新增和调整门诊规定病种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沈人社发〔2011〕9号各定点医疗机构:为进一步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治疗的受益面,减轻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负担,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合理使用,决定新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种类,同时调整部分门诊规定病种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新增门诊规定病种种类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1.新增以下门诊规定病种:肺源性心脏病(心功能3级)、风湿性心脏病(心功能3级)、类风湿性关节炎、偏执型精神病、其他血管支架术后抗凝
2、治疗、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后、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脑垂体泌乳素瘤、脑垂体前叶功能减退症、进行性核上性麻痹、癫痫、乳腺癌(前列腺癌)内分泌治疗。2.统筹基金月最高支付限额:乳腺癌(前列腺癌)内分泌治疗为1000元;其他新增病种为350元。二、调整部分门诊规定病种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血友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18000元/年。三、有关问题1.将门诊规定病种分为Ⅰ、Ⅱ类分别进行管理。Ⅰ类病种包括血友病、慢性丙型肝炎、偏执型精神病、乳腺癌(前列腺癌)内分泌治疗;其他病种为Ⅱ类病种。2.经认定患有Ⅰ类病
3、种其中一种或几种的患者,按各病种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给予结算。3.经认定患有两种或两种以上Ⅱ类病种的患者,在其中一个病种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基础上每月增加50元。4.患有偏执型精神病的患者,同时患有其他门诊规定病种的,可选择两所定点医疗机构治疗。5.患者在乳腺癌(前列腺癌)内分泌治疗期间,暂停恶性肿瘤抗肿瘤药物治疗待遇。6.新增门诊规定病种认定标准由经办机构另行制定。四、本通知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附件:门诊规定病种分类说明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附件:门诊规定
4、病种分类说明分类病种范围限额说明Ⅰ类病种血友病、慢性丙型肝炎、偏执型精神病、乳腺癌(前列腺癌)内分泌治疗各病种均可按限额结算Ⅱ类病种重症肌无力、多发性肌炎和皮肌炎、系统性红斑狼疮、银屑病(脓疱型银屑病、关节病型银屑病、红皮病型银屑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真性红细胞增多症、白塞氏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乙型肝炎及其引起的代偿期肝硬化(抗病毒治疗)、恶性肿瘤抗肿瘤药物治疗、肺源性心脏病(心功能3级)、风湿性心脏病(心功能3级)、其他血管支架术后抗凝治疗、类风湿性关节炎、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后、慢性肾功能不全(
5、失代偿期)、脑垂体泌乳素瘤、癫痫、脑垂体前叶功能减退症、进行性核上性麻痹两种或两种以上Ⅱ类病种的患者,在其中一个病种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基础上每月增加50元。说明:Ⅰ类病种和Ⅱ类病种待遇可以兼得。患有偏执型精神病的患者,同时患有其他门诊规定病种的,可选择两所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患者在乳腺癌(前列腺癌)内分泌治疗期间,暂停恶性肿瘤抗肿瘤药物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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