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医科大学校研究生助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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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医科大学文件校研字〔2014〕31号关于印发《安徽医科大学“校研究生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安徽医科大学“校研究生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业经校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特此通知。安徽医科大学2014年8月22日-4-安徽医科大学“校研究生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鼓励他们勤奋学习、全面发展,根据《安徽医科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改革方案》(校研字〔2014〕12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校研究生助学金”

2、用于资助基本学制年限内的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研究生。第二章资助标准、比例与基本条件第三条“校研究生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评选比例为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研究生人数的10—20%。第四条“校研究生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三)家庭经济困难,自强自立,生活简朴,原则上是经过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第五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不给予“校研究生助学金”资助:(一)因违纪行为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二)生活中铺张

3、浪费、抽烟或酗酒的;(三)未经同意在校内外租房居住的;-4-(四)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况。第六条获得“校研究生助学金”资助的研究生,同一年度不能与其它助学金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除外)。第三章评选程序第七条符合条件的研究生自愿申请“校研究生助学金”,向所在培养单位研究生奖助工作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第八条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奖助工作评审委员会,按照学校下达的分配名额,根据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的认定情况,对申请“校研究生助学金”的研究生进行评议,初步确定推荐名单。第九条各培养单位应将确定的拟推荐名单在本单位内进

4、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第十条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各培养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培养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第十一条学校确定“校研究生助学金”名单,并将资助金额一次性发放至获资助研究生个人的银行账户。第十二条“校研究生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杜绝各类弄虚作假行为。

5、-4-第四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医科大学研究生助学金评选暂行办法》(研字[2005]24号)废止。第十四条社会企事业单位(个人)在我校设立的研究生专项助学金参照执行,原《安徽医科大学“东南研究生助学金”评选暂行办法》(校研字[2010]23号)废止。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校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主题词:学生工作研究生助学金通知安徽医科大学办公室2014年8月22日印发-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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