戚谦 合同格式条款的撤销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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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戚谦合同格式条款的撤销与无效为正确理解和适用合同法的几个关键环节,掌握合同实务技巧,郑州戚谦律师现就合同法律实务系列疑难问题逐一解读,以飨大家。▲戚谦律师合同法律风险防范技巧·合同订立系列之五合同格式条款的撤销与无效戚谦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13837159892一、格式条款的含义《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此处的"未与对方协商"是指没有协商的余地或者条款的制定人明确提出其制作的条款不能协商,而不包括下面两种情况:(1)某些有可能与对方协商确定但条款的制定人没有与对方协商,且相对人也没有要求就这些条款进行协商

2、;(2)当事人一方能够与对方协商而不与对方协商或放弃协商的权利。这里的"重复使用"只是为了说明"预先拟订"的目的,并非司法认定格式条款的必要条件。二、格式条款的主要形式1、单个企业自行拟定的格式条款,并被记载于合同书中;2、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制定,被有关企业直接采用而记载于合同书中;3、以公告、告示的方式明示,如以须知、通知、说明、告示等形式将格式条款张贴于一定的营业场所;4、将格式条款印刷于一定的票据、文件(如飞机票、保险单、车船票、电报稿)之上。三、格式条款提供人的义务《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

3、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1、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否则,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诉请依据公平原则认定该条款无效,或对其进行变更。2、对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内容进行特别说明,必须是在合同订立时。3、提请对方注意的义务(提示义务)(1)提示义务履行程度的"合理的方式"的认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采取合理的方式"。特别标识的方式,如

4、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采用黑体字予以标识,或者以颜色、大小或下划线等方式,以及在合同相对方要求的情况下所进行的特别说明。所采取的特别标识必须足以引起对方注意。实践中,法院认定不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情形包括:旅店的免责说明张贴在房间的门背后、文件夹子内页中或旅客不易看到的柱子侧面;停车场的免责条款张贴在司机不太容易看到的墙面上、被车挡住;保险公司合同的免责条款虽以黑体字标识,但标识内容太过庞杂,令人眼花缭乱,或者字体太小,无法让人仔细阅读,等等。(2)举证责任的分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说明的内容应当包括:该条款的基本含义、对方当事人将会承担的风险及法

5、律责任,等等。▲(3)风险防范策略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戚谦律师温馨提醒:格式条款提供方应当提高证据保留意识,最为常见的证据通常有两类:一类是特别签名,另一类是录音甚至录像。一个较好的办法是,要求顾客在阅读过合同之后,对于需要特别提示的内容表示已经阅读并且理解,然后签字认可。另外,还可以将免责和限责条款特别列出,集中(甚至另页)予以特别说明,然后由相对方签字认可。▲四、违反提示和说明义务时格式条款的撤销与无效《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的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说明和提示义务属于强制性规定,如有违背,并非必然无效,而是依据不同情形的律效果不同,赋予相对人以撤销权或由法院依职权认定无效。1、免除

6、或限制责任格式条款的可申请撤销《合同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的合同相对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该合同。格式条款提供方违反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即违背了公平原则,相对方有权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2、格式条款的无效情形《合同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合同法第

7、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而《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也即是说,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39条第1款的规定的义务,并且该格式条款本身就属于《合同法》第40条、第52条、第53条规定的法定无效情形的,法院应当直接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其无效是当然无效,无须主张,也不必经过一定程序使其失效。其无效的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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