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无效与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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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效力未定的合同一、效力未定合同,又称为可追认的合同,是指合同订立后尚未生效,须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效力未定的原因有二:1.欠缺能力,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2.欠缺权利,如: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合同法》第47条第1款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是有效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限制民事行

2、为能力人是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还包括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如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老年痴呆症患者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有两类,一类是不需要其法定代理人(其监护人为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就可有效的合同,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效力未定的合同。纯获利益以及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须经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才可产生效力。

3、未经追认不生效力。对需要追认的合同,相对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缔结合同的人)可以催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所谓“善意”,是指相对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也没有义务知道与其订立合同的人欠缺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三、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1、概念:是指无代理权的人代理他人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2、效力: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

4、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此处所谓“善意”,是指相对人在与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时,不知道同时也没有义务知道无权代理人无代理权。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四、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合同法》第51条)。追认可以向处分人表示,也可以直接向处分人的相对人表示。无处分权人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如果未获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在订立合同后也未获得处分权,那么该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除非

5、相对人能依动产善意取得制度获得对标的物的所有权。在受让人为善意的情况下,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在无权处分人和受让人均为恶意,且构成恶意串通的情况下,损害了出卖物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若此处第三人指不特定多数人,则是效力待定,该合同的效力主要取决于出卖物所有人的意思。在无权处分人和受让人均为恶意,但不构成恶意串通的情况下,第三人指不特定多数人,无权处分的合同也处于效力未定的状态。法律赋予受让人催告权,至于撤销权是否赋予受让人,视情况而定,在受让人明知无权处分的情况下,还赋予他撤销权,与法律不保护恶意之人的法谚相左,不宜采纳;在受让人不知无权处

6、分的情况下,可以赋予他撤销权。若无权处分人和受让人均为恶意,且恶意串通,《合同法》第52条第二项中规定的第三人为特定第三人,该合同绝对无效。标的物出让人无追认权,受让人也无催告权和撤销权。在受让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出让人无处分权的情况下,受让人可以援用《合同法》第150条规定,请求出让人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无  效  合  同一、无效合同的含义和效力:无效合同是指虽经当事人协商成立,但因不符合法律要求而不予承认和保护的合同。无效合同自始无效,确定无效,绝对无效。但有两个例外:(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

7、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除外。”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禁止经营的规定,属于违反强制性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经人民法院允许从事经营活动所签合同是否有效问题的批复》已于2000年11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8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2月9日起施行。该批复指出:“企业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破产企业应当自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裁定之日起停止生产经营

8、活动。但经清算组允许,破产企业可以在破产程序终结之前,以清算组的名义从事与清算工作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清算组应当将从事此种经营活动的情况报告人民法院。如果破产企业在此期间对外签订的合同,并非以清算组的名义,且与清算工作无关,应当认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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