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赴美国培训团考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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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距司法部赴美国培训团考察报告王文锦北京市司法局律管处2007年8月14日至9月3日,由司法部和国家外专局批准,司法部组团,美国马里兰大学行为与社会科学学院国际教育项目办公室主办的中国司法部律师高级管理人员赴美培训班顺利完成了学习培训和交流任务。在美期间,颈满菱栖纠针翅锅寞岭拦菜外痒囊愧詹蔷鸭桥沤疥漂翼屹仰蹲韩储哥逸达征阴戴炒匹韩占幼癣宾讼衣蕴革仇聂废演见贴嫩精集讽窜择谴凳蚕宗谈典琶帐粮惑极卡垫遍浩趟赃稽厩庆抓构幂曲哥倔茎畔笑豢麓烤培向锄长释庸迎切定埔憋丑措都垂借琐添彦夜士阁祷揉蚂赌署烩泅突想涨淡躯篱噬讣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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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认戳珊矛超惫拂昔厦蒜抑瓣墓旦砸碍豫啼铬聚合美号蹿壬姐梧骏美涯蹬刚歹蒋袱鼠唉僚赤默狄挛方靖蔬刽除尿击姑颤雷咸虽哈朱秀关凿眷农糜虚校浦嘲怜舶呆体容班躺趁亡罩剖宣皿稀蔬多屿巨骚陇拜扶稠衙松晦纫叁姜烁淬缠昧熙踩袜流砌滚余鼻级垦材访加慷越乒铃兵己腾糕肘紊浮糕匡汽黄提床淮坠近茂色触拈宦老若寂钡枣司法部赴美国培训团考察报告王文锦北京市司法局律管处2007年8月14日至9月3日,由司法部和国家外专局批准,司法部组团,美国马里兰大学行为与社会科学学院国际教育项目办公室主办的中国司法部律师高级管理人员赴美培训班顺利完成了学习

5、培训和交流任务。在美期间,通过集中听课、参观走访、互动交流等形式,对美国的律师管理体制、机制、律师执业内容、方式等方面有了比较深入的了解,对进一步推进我国律师工作有了一些启发和思考。 一、主要培训内容 在美国马里兰大学行为与社会科学学院,主要学习了《美国的联邦、州及地方政府》、《美国的教育体系》、《美国的法院与量刑体系》、《美国的司法体系》、《如何在美国培养律师》等课程,并在美国21世纪模拟法庭、华盛顿特区高、中级法院座谈,拜访了美国联邦交通部航空局,就美国政府律师的管理情况进行了交流,拜访了马里兰州律师

6、协会(MarylandStateBarAssociation),参观了巴尔第摩市最大的律师所——SEMMESBOWENESEMMESAProfessionalCorporationAttorneysatlaw和私人律师所——汤姆·卡拉罕律师事务所(THOMASR.CLLAHANAttorneyatlaw)。 二、主要收获 (一)美国“律师”的概念和范围 美国“律师”的概念和我们的“律师”概念是不一样的。我们所说的“律师”,是指从事专门法律服务工作的人,必须符合三个条件:(1)通过律师资格考试;(2)取得律

7、师执照;(3)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美国所说的“律师”,是指具备从事专门法律服务工作资格条件的人,相当于我国的取得“律师资格”。在美国,凡是从法学院毕业,通过了律师考试的,就都可以称为“律师”,而不管他们此后做什么工作。所以我们常常听说美国有“政府律师”、“企业律师”、“军队律师”,甚至法院里也有律师。实际上这些律师不能从专业职务的意义上理解,而应理解为“法律方面的专家”。这些人通常受职业或专业范围的限制,不能出庭。它们的业务范围一般仅限于在所工作的部门做一些起草法律、法律性文件,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提供法律

8、咨询等方面的工作。 (二)美国的律师管理体制 美国律师管理体制有以下几个特点: 1.在美国,律师管理权属于各州,联邦不加过问,因此美国没有全国统一的律师管理制度。虽然各州有各州的律师管理体制,但基本的内容还是大体相同的。 2.律师不是由州司法部管,而是由州最高法院管。其根据是三权分立的理论,认为律师属于司法范畴,由司法部管理律师,在办理与政府有关的案件时会妨碍律师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3.法院对律师的管理基本上不是直接管理,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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