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粮食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玉溪市粮食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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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玉溪市粮食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玉溪市粮食流通管理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云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玉溪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转发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意见的通知》,结合玉溪粮食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玉溪市粮食局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制度。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粮食行政管

2、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确定对当事人是否处罚以及处罚种类和幅度的权限。第四条行政处罚的种类分为警告、罚款、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第五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程序正当和综合裁量的原则。第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幅度,根据违法行为情节和危害结果的轻重,在幅度范围内分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适用、一般处罚适用、从重处罚适用。第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或者不给予罚款以上处罚:(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

3、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四)其他依法不予处罚或者不给予罚款以上处罚的情形。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减轻或者从轻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违法行为的;(二)受他人胁迫、诱骗、教唆实施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其他依法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的情形。第九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一)

4、严重扰乱粮食流通管理秩序和市场秩序的;(二)两年内因相同或者类似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三)坑农害农等严重损害粮食生产者利益的;(四)严重危害粮食宏观调控政策执行及粮食质量安全的;(五)被警告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六)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时起主要作用的;(七)恶意串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八)阻扰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九)擅自转移、隐匿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物品的;(十)拒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作虚假陈述的以及销毁或者篡改有关证据材料的;(十一)对检举人、举报人打击报复的;(十二)

5、在发生应急处置时实施违法行为的;(十三)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第十条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应当对其予以一般处罚。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先责令改正、警告的,应当依法及时责令改正、警告;逾期不改的再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第十一条 对于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粮食收购资格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伪造、涂改、转让、出租或者出借粮食收购许可证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

6、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涂改、转让、出租或者出借粮食收购许可证,非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处5000元罚款。(二)伪造、涂改、转让、出租或者出借粮食收购许可证,非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三)伪造、涂改、转让、出租或者出借粮食收购许可证,非法所得在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四)伪造、涂改、转让、出租或者出借粮食收购许可证,非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

7、下罚款。(五)伪造、涂改、转让、出租或者出借粮食收购许可证,非法所得在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六)伪造、涂改、转让、出租或者出借粮食收购许可证,非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处取消粮食收购资格。第十二条对于粮食收购者未执行粮食收购政策规定的,先教育规范,再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对拒不改正的可处以罚款、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1)收购数量在5吨以上8吨以下的,处5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8、2)收购数量在8吨以上10吨以下的,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3)收购数量在10吨以上50吨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4)收购数量在50吨以上100吨以下的,处2.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5)收购数量在100吨以上150吨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罚款,并处暂停粮食收购资格;(6)收购数量在150吨以上200吨以下的,处7.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处暂停粮食收购资格;(7)收购数量在200吨以上的,处10万元以上,最高处20万元以下罚款,并处取消粮食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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