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非子》(含白话译文)(word打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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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韩非子》韩非(约前280-前233),战国晚期韩国(今河南省新郑,属郑州;郑韩古国在今天的河南新郑)人,汉族,是中国古代著名的哲学家、思想家和散文家,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世称"韩非子"。韩非原为韩国贵族,与李斯同师荀卿。韩非口吃,但他善于写作,且继承和发展了荀子的法术思想,同时又吸取了他以前的法家学说,比较各国变法得失,提出"以法为主",法、术、势结合的理论,集法家思想大成。韩非多次上书韩王变法图强,不见用,乃发愤著书立说,以求闻达。秦王政慕其名,遗书韩王强邀其出使秦国。韩非的思想被秦始皇所重用。他创立的法家学说,为中国第一个统一专制的中央集权制国家的诞生提供了理论依据。韩非在秦遭李斯

2、、姚贾诬害,死狱中。今存《韩非子》五十五篇。 生平简介韩非虽然师奉荀卿,但思想观念却与荀卿大不相同,他没有承袭儒家的思想,在战国末期新形势下,他顺应时代发展的需求,却"喜刑名法术之学",并"归本于黄、老",继承并发展了法家思想,成为战国末年法家之集大成者。韩非生于战国七雄纷争之世,在战国七雄中,韩国是最弱小的国家,他目睹韩国日趋衰弱,曾多次向韩王上书进谏,寄希望于韩王安励精图治,变法图强,但韩王置若罔闻,始终都未采纳。这使他孤独悲观,大失所望。他从"观往者得失之变"之中探索变弱为强的道路,写了《孤愤》、《五蠹》、《内外储》、 《说林》、《说难》等十余万言的著作,全面、系统地阐述了他的法治

3、思想,抒发了忧愤孤直而不容于时的愤懑。这些著作流传到秦国,秦始皇读了《孤愤》、《五蠹》之后,大加赞赏,发出"嗟乎!寡人得见此人与之游,死不恨矣"的感叹。可谓推崇备至,仰慕已极。但秦始皇却不知这两篇文章是谁所写,于是便问李斯,李斯告诉他是韩非的著作。秦始皇为了见到韩非,便急切下令攻打韩国。韩王安本来不任用韩非,在形势急迫的情况下,于是便派韩非出使秦国。秦始皇见到韩非,非常高兴,然而却未被信任和重用。韩非曾上书劝秦始皇先伐赵缓伐韩,由此遭到李斯和姚贾的谗害,他们诋毁地说:"韩非,韩之诸公子也。今王欲并诸侯,非终为韩不为秦,此人之情也。今王不用,久留而归之,此自遣患也,不如以过法诛之。"秦始皇

4、信以为然,就把韩非交给法官审讯。李斯派人给韩非送去毒药,让他自杀。韩非想向秦始皇自陈心 迹,却又不能进见。秦始皇后来感到懊悔,使人赦免他,韩非已经死了。(见《史记*老子韩非列传》)从此结束了他冤屈的一生。韩非的著作,是他逝世后,后人辑集而成的。据《汉书*艺文志》著录《韩子》五十五篇,《隋书*经籍志》著录二十卷,张守节《史记正义》引阮孝绪《七录》(或以为刘向《七录》)也说"《韩子》二十卷。"篇数、卷数皆与今本相符,可见今本并无残缺。自汉而后,《韩非子》版本渐多,其中陈奇猷《韩非子集释》尤为校注详赡,考订精确,取舍严谨;梁启雄的《韩子浅解》尤为简明扼要,深入浅出,功力深厚。法家思想法家是先

5、秦诸子中对法律最为重视的一派。他们以主张"以法治国"的"法治"而闻名,而且提出了一整套的理论和方法。这为后来建立的中央集权的秦朝提供了有效的理论依据,后来的汉朝继承了秦朝的集权体制以及法律体制,这就是我国古代封建社会的政治与法制主体。法家在法理学方面做出了贡献,对于法律的起源、本质、作用以及法律同社会经济、时代要 求、国家政权、伦理道德、风俗习惯、自然环境以及人口、人性的关系等基本的问题都做了探讨,而且卓有成效。但是法家也有其不足的地方。如极力夸大法律的作用,强调用重刑来治理国家,"以刑去刑",而且是对轻罪实行重罚,迷信法律的作用。他们认为人的本性都是追求利益的,没有什么道德的标准可言,

6、所以,就要用利益、荣誉来诱导人民去做。比如战争,如果立下战功就给予很高的赏赐,包括官职,这样来激励士兵与将领奋勇作战。这也许是秦国军队战斗力强大的原因之一,灭六国统一中国,法家的作用应该肯定,尽管它有一些不足。 法家的思想简略介绍如下:反对礼制法家重视法律,而反对儒家的"礼"。他们认为,当时的新兴地主阶级反对贵族垄断经济和政治利益的世袭特权,要求土地私有和按功劳与才干授予官职,这是很公平的,正确的主张。而维护贵族特权的礼制则是落后的,不公平的。法律的作用第一个作用就是"定分止争",也就是明确物的所有权。其中法家之一慎到就做了很浅显的比喻:"一兔走,百人追之。积兔于市,过而不顾。非不欲兔,

7、分定不可争也。"意思是说,一个兔子跑,很多的人去追,但对于集市上的那么多的兔子,却看也不看。这不是不想要兔子,而是所有权已经确定, 不能再争夺了,否则就是违背法律,要受到制裁。第二个作用是"兴功惧暴",即鼓励人们立战功,而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惧。兴功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富国强兵,取得兼并战争的胜利。"好利恶害"的人性论法家认为人都有"好利恶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像管子就说过,商人日夜兼程,赶千里路也不觉得远,是因为利益在前边吸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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