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毒理学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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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毒理学会章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中文名称:中国毒理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ChineseSocietyofToxicology,简写:CST。  第二条本会性质:是全国毒理学工作乾自愿组成,经国家民政部到此为止登记注册的全国性、学术性、非盈利性法人社会团体,是中国科协的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联系我国毒理学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我国毒理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本会宗旨:团结和动员广大毒理学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认真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

2、,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积极开展国内处毒理学学术交流,普及毒理学科技知识,发现和推荐毒理学优秀科技人才;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积极倡导“献身、创新、求实”精神;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服务。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力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太平路27号,邮编:100850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是围绕毒理学及相关学科领域开展以下活动:  一、举办各种学术活动;

3、  二、开展科普教育;  三、编辑出版学术刊物;  四、评议学术成果;  五、开展继续教育;  六、提供学术咨询;  七、接受并组织实施委托项目;  八、开展国际毒理学学术交流和国际毒理学领域的人才交流;  九、举办服务于会员的其他事业与活动等。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有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名誉会员:  第八条本会会员条件:凡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并具备下列条件者。  一、个人会员  凡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毒理学科研、教学及与毒理学有关的科技人员和管理工作者。  二、团体会员  凡与本学科专业范围有关,并拥有一定数量

4、科技人员的科研、生产、教学和管理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登记的学术性社会团体。  三、名誉会员  学术上有较高成就,热心支持本会工作的外籍科技工作者。  第九条会员人会的程序:  一、个人会员  本人自愿申请,经本会一名会员或所在单位介绍或本会下设学术机构推荐,经本会理事会或委托的组织工作委员会批准,并由本会颁发会员证。  二、团体会员  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提出申请,经本会理事会或理事会委托的组织工作委员会批准,由本会颁发会员证。  三、名誉会员  由本人或本会两位理事推荐,经常务理理事会批准,报中国科协备案。  第十条会员享有

5、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3.优先取得本会的有关资料和有关服务;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二、团体会员  1.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2.优先取得学会的有关资料;  3.可请求学会优先协助举办培训和提供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  4.对本会工作有批语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名誉会员  1.优先应邀参加本会主办的有关学术活动;  2.优惠或免费取得本会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  3.可应邀参加学会举办的国际性学术会议。  第十一条

6、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或委托的各项工作;  4.积极撰写学术论文,热心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5.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团体会员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或委托的各项工作;  4.积极撰写学术论文,热心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5.按规定交纳会费。  三、名誉会员  1.执行本人决议,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2.在名誉会员所在国和地区举办有关学术活动时提供协助; 

7、 3.支持本会工作,寄赠所在国有关学术资料,沟通信息,完成本会委托任务,协助开展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和科技合作,推荐专家来华讲学;  4.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人会自愿,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动工作时,应办理会员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会员如一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经本会提示,仍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人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矛以除名。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

8、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举行学术活动和表彰奖励活动;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和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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