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洲台灣商會聯合總會章程修訂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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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亞洲台灣商會聯合總會章程2005年11月21日修訂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本會定名為「亞洲台灣商會聯合總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名為AsiaTaiwaneseChambersofCommerce(簡稱ASTCC)。第二條:本會係民間非營利性之國際工商社團組織。第三條:1.本會會徽為:2.會旗:以白色為底,會徽為圖案,至於中間位置,如圖所示:第二章宗旨第四條:本會宗旨如下:1.促進亞洲各國台商之合作,共謀發展工商業及開拓國際市場。2.加強亞洲各國台商間之聯繫、互助與聯誼及交換工商管理與學術科技之經驗。3.提供亞洲各國台商各種工商及財經資訊,進而強化區域性經貿合作關係。4.提升台商

2、之國際地位,並促進各國對台商權益之保障。5.促進亞洲區域內社會文化之交流,以增進共同瞭解與經濟發展。第三章會員第五條:1.本會以亞洲地區之國家性及國際認同之獨立行政區域性之合法台商團體為會員主體。2.本會會員單位以亞洲各國及地區之台灣商會、台商協會或台商聯誼會,經當地主管官署核准登記在案,並向本會申請加入,由本會理事會審查通過者,始為本會會員,每個國家或獨立行政區以一個團體代表為限,觀察員則不在此限。3.其他尚無國家性或國際區域性之台商團體,但有合法之省或市級之台商團體,經理事會審查通過者,得以觀察員單位身份推選代表,列席理監事聯席會議,但無投票及表決權。每觀察員單位所推選之

3、代表人數,以不逾三人為限。第四章組織與權責第六條:1.本會設理事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理事及當然理事共若干人組成之。各會員單位得各推選會員代表十五人為本會理事,行使會員單位在本會之權利,理事任期一年,得連任;總會長、名譽總會長、副總會長、諮詢委員、資深理事為當然理事。2.本會設理事會,為最高執行機構,由總會長、名譽總會長、諮詢委員、副總會長為當然理事,及由各會員單位各推選十五名為本會理事,共若干人組成。理事會之職權如下:(1)修改章程。(2)行使總會長之選舉及罷免權。(3)宣佈新總會長當選人。(4)提案及議決提案。(5)議決常務理事會所提議決案。(6)議決總會長之會務發展計

4、劃案。(7)行使對總會長所提之秘書長、財務長及各委員會之人事同意權。(8)議決收支預算案。第七條:1.本會設總會長一人,副總會長若干人。2.總會長由各會員國推舉一人為候選人,經新屆理事無記名投票選舉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3.除總會長外之其他會員單位負責人,為本會之當然副總會長,得連任。第八條:總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綜理會務;副總會長襄助總會長處理會務。第九條:本會設常務理事會,由總會長、名譽總會長、諮詢委員、副總會長共若干人組成之。常務理事會之職權如下:1.理事會休會期間負責處理會務。2.執行理事會議決案及依章程推行會務。3.計劃發展會務。4.編列預算、籌措經費。5

5、.常務理事會之議決案須向理事會負責報告,並經理事會追認之。第十條:本會聘任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財務長一人、副財務長一人,襄助總會長處理例行會務,上列聘任人員須向總會長負責,聘期同總會長任期。第十一條:本會設監事會,由各會員單位之監事長或相當職稱者,共若干人組成之。監事任期一年,得連任。其職權如下:1.審核本會各項財務收支及各類會計報表。2.督察本會各項會務執行事宜。第十二條: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由監事會成員無記名投票選舉之,唯監事長不得與總會長同一會員單位出任。副監事長若干人,由本會監事長以外之監事會成員擔任之。第十三條:監事長之職責為綜理監事會會務;副監事長襄助監事

6、長辦理監事會會務。第十四條:為使本會之選舉健全,應優先辦理總會長之選舉,待總會長選舉結果產生後,再辦理監事長之選舉。第十五條:總會長、副總會長、監事長、副監事長任期為每年七月至翌年七月為止。新舊任交接日期為每年七月。第十六條:凡卸任之總會長皆為本會名譽總會長且本會會員曾任世界台灣商會聯合總會總會長者,得為本會榮譽總會長,得出席本會常務理事會議及理監事聯席會議。第十七條:凡卸任之監事長、副總會長、秘書長、財務長皆為本會之當屆諮詢委員,得出席本會常務理事會議及理監事聯席會議,其權利及義務同常務理事。唯諮詢委員應每年出席二次以上之理監事聯席會議,否則不予續聘。第十八條:本會總會長候

7、選人,以曾任各會員單位之會長(負責人)、副會長、監事長及本會理事為限。第十九條:1.授權理事會就功能性之分工,設立各項工作委員會,各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二人,均由總會長提名,經理事會同意任命之。2.為會務之推廣擬,成立顧問團,聘請社會賢達人士擔任本會顧問,名額人數由總會長提名經理事會追認之。第二十條:各工作委員會得訂定辦事細則,其細則應經理事會同意之。第廿一條:本會理監事連續兩年全勤出席會議者,於每屆年會前由各會員單位提報選務委員會,經選務委員會評審通過者,得提請理事會聘為本會資深理事。其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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