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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房屋维修基金的标准购房者在2008年8月1日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且购买的房屋在2008年2月1日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按新标准交存,即高层(有电梯)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5元;多层(无电梯)住宅(含别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77元。根据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计算的2007年广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高层(有电梯)住宅为1750元、多层(无电梯)住宅为1275元。按照通知,电梯楼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5元,包括别墅在内的楼梯楼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77元。而
2、独立非住宅物业可参照电梯楼的标准交存专项维修资金。新标准细则高层(有电梯)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105元多层(无电梯)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77元别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77元广州上调住宅首期物业维修金2008-08-1313:25:41 8月1日开始,市民购买2008年2月1日以后取得预售证的楼盘,所缴纳的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费用将大幅度提高,其中高层住宅收费105元/平方米,多层住宅收费77元/平方米,车位、写字楼、商铺等非住宅的专项维修资金收费都是105元/平方米。7月22日,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与广州市财政局联合转发建设部、财政部
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通知,规定了上述内容。而此前广州执行的标准为住宅建筑面积40元/平方米,非住宅建筑面积50元/平方米。 按建筑安装成本比例缴费 《通知》称,实施的依据是今年2月国家实施新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2008年2月1日起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为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6%。 《通知》指出,根据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计算的2007年广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高层(有电梯)住宅为1750元、多层(无电梯)住宅为1275元。 按预售证
4、时间判定执行期 《通知》明确,并非所有在8月1日后购买的新房都按新标准来执行,只是今年2月1日以后取得预售证的楼盘才按新标准收费,而在2月1日前取得预售证的楼盘,即使市民在8月以后购房,也是按原标准收费。 另外,新的收费标准以后也并非一成不变。《通知》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公布的年度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标准,适时调整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 业主未交维修金不得收楼 《通知》指出,在同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范围内,首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止尚未出售的物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主体为开发建设单位,
5、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通知强调,业主应当在商品住宅交付使用前,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业主。 不同时期缴交对象不同 同时符合以下三种情形的物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开发商交:在1998年10月1日《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2003年8月31日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实施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开发建设单位与购房者未约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购房者交纳的。 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物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交:在1998年9月30
6、日《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2003年9月1日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实施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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