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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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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诉讼中证明责任的探析【内容摘要】在审判实务中,法官对有争议的案件事实的认定主要是对证据的采纳与排除。因此,证明责任在诉讼中显得至关重要,法学上称“证明责任乃诉讼的脊梁”。但在司法实践中,许多法官、律师、委托代理人、当事人对证明责任的含义、涉及目的、法律性质及内涵、证明责任的分配、证明程度与效力等方面均存在较为模糊、甚至错误的认识,致使一些法官在审判实务中遇到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的案件时不知如何裁判,另外一些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无休止纠缠法院查明案件客观事实。在法学上也因理解的偏差引发了许多的争论。因此本文拟对行政诉讼中的证明责任的理解谈谈自己粗浅的看法。【关键
2、词】行政诉讼证明责任探析行政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是行政诉讼理论中最重要的理论之一,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因存在模糊认识和理解上的出入引发了许多的争论。在法学上也因理解的偏差引发了许多的争论。 一、证明责任的有限性及其原因分析诉讼证明是人们在诉讼中运用证据进行逻辑思维从而认识案件的客观事实的一种活动,即是人们运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诉讼行为。诉讼证明,是人们运用逻辑思维对客观世界的一种认识活动,其认识是相对的、有限的。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指出“11/11人的思维是至上的,同样又是不至上的。它的认识能力是无限的,同时又是有限的。按它的本性、使命、可能与历史的终极
3、目的来说,是至上的和无限的;按它的个别实现和每次的实现来说,又是不至上的和有限的”。法官通过对案件证据而不是所有的证据审查以后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的过程中,只能在他们尽可能获得的感性材料的基础上进行,是应用巳知的证据作出可能性的法律判断。在这个意义上,司法人员与历史学家的工作性质有很大的相似性,因为,他们的认识活动都具有逆向思维的特点。即从现在认识过去、从结果认识原因,从这一理论原理看诉讼证明也是一种回溯性证明,或称“历史证明”,“诉讼证明对象是己经发生过的具体事件,而非事物的规律性”这一特点决定了它不可能通过科学试验来证明和检验。法官的诉讼证明活动受到主客观
4、条件的限制:(一)证据本身的局限性。当事人提供和法院发现而进入诉讼程序的证据,既不可能达到完整、全面,也不可能达到完全、绝对与案件的客观事实相符,而是充满了可变性、偶然性和主观因素,潜伏着种种导致错误判断的因素,法官实际上是在恶劣的条件下认定事实的,这决定了走进判决中的事实只能是残缺不全和带有主观色彩的,它可能会最大限度地接近该诉讼案件的事实真相,但永远不可能等同。(二)证明客观局限性。诉讼证明的客观是案件事实而非外在的,唯一的科学原理和自然定律,这一事实是人为的事实,运用证据是不可能予以重视的。法官是认识主体而非行为主体,认识主体在主观上不可能出现行为主体
5、曾有过的主观意识。(三)法律的规定和司法资源的局限性。如审理期限的限制,法官不可能穷其一生的精力去追求一个案件事实的客观事实,且法院审理案件受到人力、财力等有限司法资源的限制,不可能为寻求某一案件的客观事实而不惜成本和代价,影响了对其他案件的审理,即使如此能够收集到全部的、真实的证据,从哲学观念来看,仍不能等同于纠纷发生时形成的、成为永久过去的客观真实,因为包涵在这两种事实中并且成为其构成要素的时空和人的主观意识,是永远不可能相同的。因此,世界各国的司法证明和诉讼证明都不以“客观事实”11/11为证明标准。如此,就有必要建立和完善行政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更加合
6、理地处理“公正与效率”、“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关系,最大可能地做到司法公正和实现社会主义。二、行政诉讼证明责任的设置目的、内涵及其定义在诉讼中,为了使法官了解事实真相,作出有利于己的判断,当事人往往竭力把自己所掌握的证据展示给法官。法官如何进行审查判断,这就应该设定一个证明责任制度,这样既有助于法官借此有的放矢地审查判断证据,又能在一定程序上防止有限制审判人员的主观臆断,还能适合目送我们司法活动职权意识较浓、法官素质整体水平信仰的现实。证明责任问题,它主要解决对于诉讼进行和案件处理具有重要意文的两个问题:一是承担证明义务的证件和条件;二是承担证明义务的主体
7、未能有效履行义务时所承担的法律后果。普遍的观点认为,证明责任的发生源于下面两个基本前提:第一,签于我们的认识手段的不足以及我们认识能力的局限性,在每一个争讼中均有可能发生重要事实的真实性无法确定的情况;第二,法院不能以事实的真相无法确定为拒绝裁判,最终法院仍然必须选择一种结果作出判决,其要么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要么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证明责任规则的本质和价值就在于:在重要事实主张的真实性不能被认定的情况下,它告诉法官应当作出判决的内容。因此,证明责任发生的前提与举证责任是完全不同的。笔者认为,证明责任的内涵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提供证据的责任。它是当事人对
8、自己所主张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否则,即存在诉讼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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