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的证明责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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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诉讼中的证明责任*论文内容摘要行政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是一个既重要又复杂的问题,尤其当之与特定案件相联系时,出现的情形更为多样和繁复。本文引入英美法上的证明责任概念,对说服责任与举证责任进行了必要的区分,明确划分了行政诉讼中原被告双方所承担的不同的证明责任,并结合有关案例加以分析。此外,文章作者还论述了在行政法领域确立案卷排他性原则的必要性及其意义。文章指出,确立该原则对于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权、保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及保障法院司法审查的顺利进行.freel)认为,对于被要求对某一特定的争议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方而言,其负有的责任包括:提出证据(theburdeno

2、fpleading);针对特定的事项提出证据,推进诉讼(theburdenofproductionastotheparticularmatter,referredtoalsoastheburdenofgoingfor)著,影印版,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页45-页46。)在这里我们不难看出,我国诉讼法上并没有”证明责任”的概念,其“举证责任”的概念与英美法上包含在“证明责任”含义中的“举证责任”并不相同。而高家伟博士在《行政诉讼证据的理论与实践》(工商出版社,1998年,页71—73。)一书中,将“举证责任”分为“推进责任”和“说服责任”,认为在行政诉讼中,

3、被告承担说服责任,而原告承担推进责任。该书中的“举证责任”相当于本文中所指的“证明责任”,而“推进责任”在本文中则称为“举证责任”。此外,有的学者并未进行举证责任、说服责任的区分,认为: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不作为案件则由相对人负举证责任。(参见李秋月:《浅谈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制度》,载于《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大连)》,1999年第1期页23—26。)3转引自汤维建:《英美法上的证明责任概念》,载于《外国法译评》1993年第2期,页64。4见汤维建:《英美法上的证明责任概念》,载于《外国法译评》1993年第2期,页65。5Pual

4、F.Rothstein,Evidence:stateandFederalRule,WestPub.Co.1981,P.107.转引自高家伟:《行政诉讼证据的理论与实践》,工商出版社,1998年,页67。6(英)理查德·梅:《证明责任》,马明译自《英国刑事证据》(1986年伦敦版)第三章,载于《外国法译丛》1989年第4期,页60。如果辩护方提出被告人精神不正常的辩护理由,并以此来推翻精神正常的假定,辩护方则负有说服责任,但其要达到的证明标准低于起诉方,只要能证明可能性的平衡就可以了。此外,把说服责任而不是举证责任加于被告人的做法一直受到人们的批评。人们认为,既然起

5、诉方不应该必须证明那些难以证明、甚至不可能加以证明的事情,那么从原则上看,为什么一个被告人所承担的责任不应该是举证责任呢?详见该文页65—67。7见阿斯伯、沙拉扎合著《证据法概要》,英国法律出版中心公司出版,页267。转引自汤维建:《英美法上的证明责任概念》,见注1,页66。8Abhorv.NorthEasternRailed(1886),11App.Cas.247(H.L.)。转引自高家伟:《行政诉讼证据的理论与实践》,工商出版社,1998年,页96注10。9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条。10该《意见》后被自2000年3月10日施行的《解释》所取代。11

6、1999年9月24日,刘燕文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北京大学及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要求北京大学为其颁发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要求校学位委员会在合理的时间内对其申请重新评议并作出决定。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被告北京大学在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向刘燕文颁发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责令被告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对是否批准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的决议审查后重新作出决定。此案上诉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后,二审法院以原审法院未能查清诉讼时效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当中。详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1999)海行

7、初字第103号、第104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00)一中行终字第43号、第45号。12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1999)海行初字第103号,第104号。13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00)一中行终字第43号、第45号。14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人民法院均未提到诉讼时效的中断问题。但我们认为,适用诉讼时效中断规则是解决本案诉讼时效问题的有效方法,虽然《行政诉讼法》及《意见》中并没有规定行政诉讼中的诉讼时效中断问题,但应当注意到,后者第11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的规定外,对本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民

8、事诉讼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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