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广告邮件法律规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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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子广告邮件法律规制论文摘要:电子广告邮件,通常被人们称为“垃圾邮件”,它作为一种新兴的广告营销方式,自产生以来就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本文通过详细分析电子广告邮件的产生和起源、构成以及所引发的社会问题,准确把握其法律性质,并结合国内外立法实践,提出解决这一问题的法律技术层面上的办法。关键词:电子广告邮件法律性质立法现状对策电子广告邮件起源于美国,随后波及全世界。它的滋生和发展,给网民带来诸多的不便,侵犯到用户的隐私权、通信自由权等权利。在我国,由于立法上的空白以及技术手段的滞后,反“垃圾邮件”方对这一痼疾尚无相应的法律手段予以规制。2006年2月,我国信息产业部宣布了《互

2、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于3月30日起施行,至此对于垃圾邮件界定问题给予了明确界定。笔者认为,对电子广告邮件的规范和管理,并不能单靠立法或技术手段,而应当是几种措施的综合,特别是要将网络广告纳入到法制化的轨道上来。电子广告邮件的起源与发展电子广告邮件,通常被人们称为“垃圾邮件”,在美国又被称为“不请自来的商业电子邮件”(UnsolicitedCommercialEmail),它是指那些寄发到用户电子邮箱里的不断重复而且不受欢迎的电子广告信函。1994年10月,美国《热线杂志》(Hotwired)推出了包括AT&T在内的14则广告主的图象和信息,宣告了网络广告的诞

3、生。1997年9月,搜狐主页上出现了国内第一个网络广告。作为网络广告的一部分,电子广告邮件利用成本低、利润高、隐蔽性强的特点,快速发展起来。在我国,对电子广告邮件并没有一个明确且统一的定义。根据2003年2月颁布实施的《中国互连网协会反垃圾邮件规范》中第3条规定,电子广告邮件包括:收件人事先没有提出要求或者同意接收的广告、电子刊物、各种形式的宣传品等宣传性的电子邮件;收件人无法拒绝的电子邮件;隐藏发件人身份、地址、标题等信息的电子邮件;含有虚假的信息源、发件人、路由等信息的电子邮件。这是目前我国对电子广告邮件作出的概括性规定,但电子广告邮件确切的内涵和外延仍需进一步确定。

4、电子广告邮件是一种新兴的广告营销方式,在其发展过程中,引发了许多的问题:首先,电子广告邮件不但占用了用户的邮箱空间、阻碍了正常邮件的进入,也造成整个网络资源的紧张,对网络的发展和电子邮路的畅通带来负面影响。其次,电子广告邮件的侵犯性使网民对网络的信任度降入低谷,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扼杀了网络经济。同时,大量垃圾邮件的狂轰滥炸造成用户电子邮箱崩溃无法使用,邮箱中真正有价值的内容易丢失。对于按时计费上网的用户尤其是收费邮箱的用户而言,花费大量时间接收、阅览、删除垃圾邮件就意味着经济利益的损失。更重要的是,垃圾邮件对网民的隐私权、私人生活安宁权、通信自由权、虚拟财产权也造成某种程

5、度的损害。最后,垃圾邮件还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散发各类虚拟广告、从事国家明令禁止的传销等违法行为,扰乱市场秩序的稳定。电子广告邮件侵犯行为分析传统广告往往涉及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以及网络服务提供商等诸多主体,而在网上,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三者的界限日益模糊,从而无法用现行法律的概念来理解。对电子广告邮件来说,区分他们各自的主体身份,有利于明确其职责,追究其责任。电子广告邮件泛滥的原因有两点:一是电子广告邮件发布者的肆意行为,二是从事网络安全等工作的服务提供商不尽职责,致使电子广告邮件顺利进入用户邮箱以致达到了无法阻挡的地步。网络经营主体的以上行为,不仅

6、有违正常的网络服务体系,也背离了网络用户的初衷,造成对用户甚至对其他主体的侵权。电子广告邮件发布者的侵权行为对于电子广告邮件的发布者来说,他不仅侵犯到了用户正常的通信自由,而且有可能侵犯到企业的名称权。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权在我国,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是一项基本人权。1982年《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究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在广告邮件问题上,只有取得用户同意的发送行为才是合法的。但是,由于电子广

7、告邮件的强迫性和不可抗拒性,在没有取得用户同意的情况下已经发送了邮件,并且事后往往得不到用户的谅解,这种行为构成了对用户通信自由权的侵害。侵犯其他公司名称权任何滥发邮件的人都知道会收到无数的回复邮件,所以为了继续经营下去,避免他们的服务器被这些电子邮件充斥,广告发布者往往会伪造电子邮件的返回地址。如果返回地址属于某家公司,这种做法就涉及到民法里名称权问题。不法商人滥用某公司的邮件地址传送广告,实际上触犯了该公司的名称权。根据公安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国务院《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以及我国《刑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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