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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10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定期监督检查工作规范》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定期监督检查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定期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趴《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产品质量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定期监督检查工作必须遵守本规范。第三条监督抽查和定期监督检查是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依法组织市(地)
2、、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县局)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对生产、销售的产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检查或抽样检验,并对检查结果依法公告和处理的活动。(一)监督抽查是有计划、有组织地对重点产品质量进行的检查;(二)定期监督检查是根据实际需要,按照确定的产品目录和检验周期进行的检查。第四条监督抽查和定期监督检查应当按照省局的统一计划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每年最多开展两次,对可能危机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或重点产品,每年最多开展四次,每次产品的抽样,最多抽取两个品种。第五条省局负责组织和实
3、施全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定期监督检查工作,并发布检查结果;当地局配合有关质检机构,做好与受检企业的联络、基本信息调查、抽样等工作;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有关质检机构,负责承担监督检查样品的检验工作。第六条监督抽查和定期监督检查,以及质量检验的依据:(一)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经备案的企业标准以及企业明示的企业标准和质量承诺;(三)产品或产品包装标识中明示的内容、实物样品、产品说明、合同中有关质量的约定;(四)国家和省局批准的产品检验方法或者质量评价规则。未经备案
4、的企业标准,由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抽样之日起七日内提供,未提供的视为无标产品。当企业明示采用的企业标准或者质量承诺中的安全、卫生等指标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或者有关规定时,以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有关规定作为质量判定依据。除强制性标准或者有关规定要求之外的指标,可以将企业明示采用的标准或者质量承诺作为质量判定依据。没有相应强制性标准、企业明示的企业标准和质量承诺的,以相应的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作为质量判定依据。第七条监督抽查和定期监督检查所需样品,由被检查
5、单位按照标准数量无偿提供,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有关规定的合理需要。第八条监督抽查所需经费由财政纳入预算拨款解决,定期监督检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严格执行监督抽查和定期监督检查计划,数据共享,国家组织的监督抽查的产品(不合格产品除外),以及省局组织的监督抽查和定期监督检查的产品,自抽样之日起六个月内,各市、县局不得对该企业的同种产品重复进行监督检查,有质量安全隐患的产品需经省局审查备案后方可实施。第十条国家免检产品和省免检产品,在有效期内免予监督抽查和定期监督检查(有申诉、举报
6、的除外)。第二章制定检查计划和检查方案第十一条监督抽查和定期监督检验的产品主要是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用户、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第十二条省局按有关规定,根据全省产品质量状况制定《重点产品监督抽查和定期监督检查目录》及《全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定期监督检查计划入各市地局在省局计划基础上,根据当地产品质量情况制定本行政区的监督抽查和定期监督检查计划,报省局批准后由市(地)局组织实施。省局定期向社会公布《重点产品监督抽查和定期监督检查目录》。第
7、十三条各市(地)局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接受监督监督抽查和定期监督检查任务后应当制定检查方案。检查方案中的抽样、检验依据、检验项目、判定规则等内容应当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原则。检查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提出被检查企业名单,确定具体检查时间、检查范围、检查方法和检查步骤。在监督抽查中,确定被检查企业应当突出重点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大、中、小型企业应当各占一定的比例。在定期监督检查中,所有生产加工企业均应列入检查范围。同时,要有一定的跟踪检查企业的数量及产品数量。(二)检验依据。检验依据应当符
8、合本规范第六条规定的原则。(三)检验项目。检验项目应当突出重点,主要选择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项目及主要的性能、理化指标等。(四)抽样方法。说明抽样依据的标准,抽样数量和样本基数,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数量。(五)判定规则。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中有判定规则的,按标准的规定执行。标准中没有的,可以由承担监督抽查和定期监督检查查任务的质检机构提出方案,经省局同意后施行。第十四条监督抽查和定期监督检查方案经省局审查批准后,省局向实施监督抽查和定期监督检查的市(地)局、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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