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证明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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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政部社会事务司民事字(2011)43号关于征求《民政部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社会事务处(婚姻收养管理处):为进一步规范各地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工作,保证出证工作的严肃性,在初步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司起草了《民政部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现将该稿发你处,请征求基层意见,并将基层意见筛选、汇总后于7月31日前传真至我司婚姻收养管理处。传真号:010—58123177民政部社会事务司2011年6月13日民政部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工

2、作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各地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婚姻登记机关出证工作的严肃性,制定本规范。第二条各级民政部门及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本规范,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工作。第二章出证机关及格式第三条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县级市)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为出证机关。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婚姻登记的,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为出证机关。第四条当事人户口发生过迁移的,根据户口迁出、迁入时间,原户口所在地、现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均可为出证机

3、关。第五条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名称统一规范为《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第六条经翻查没有当事人婚姻登记记录的,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格式见附件1。经翻查有当事人婚姻登记记录的,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格式见附件2。第七条婚姻登记机关翻查起始时间为本机关保存电子档案或纸质档案起始之日。当事人户口迁入本辖区时间晚于电子档案或纸质档案保存起始时间的,翻查起始时间为当事人户口迁入之日。第八条婚姻登记机关翻查截至时间为出证前一日。当事人在原户口所在地申请出证的,截至时间应为当事人户口迁出本辖区

4、或户口被注销前一日。第三章申请人范围及证件材料第九条当事人应达到法定婚龄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出证。第十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他申请人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出证:(一)当事人无法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出证,委托他人申请出证的;(二)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申请出证的;(三)当事人死亡,其近亲属申请出证的。第十一条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出证的,应提供以下证件材料:(一)本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出国人员、华侨、华人申请出证的,应提交本人护照。(二)当事人填写的《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

5、录证明声明书》(见附件3)。第十二条内地居民委托他人申请出证的,受托人应提供以下证件材料:(一)委托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二)委托人关于婚姻登记情况的声明书;(三)明确委托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户口所在地、委托事项和受托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的委托书;(四)受托人居民身份证;(五)受托人填写的《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声明书》。以上(一)、(二)、(三)项材料应经公证机关公证。第十三条出国人员、华侨、华人委托他人申请出证的,受托人应提供以下证件材料:(一)委托人护照复印件;(二)委托人关于婚姻登记情况的

6、声明书;(三)明确委托人姓名、护照号、原户口所在地、委托事项和受托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的委扦书;(四)受托人居民身份证;(五)受托人填写的《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声明书》。以上(一)、(二)、(三)项材料应经当事人居住国公证机构公证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第十四条监护人为限制民事行力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出证的,监护人应提供以下证件材料:(一)法院宣告或当事人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二)监护人与当事人有监护关系的证明;(三)当事人户口簿和居

7、民身份证;(四)监护人居民身份证;(五)监护人填写的《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声明书》。第十五条当事人死亡,其近亲属申请出证的,近亲属应提供以下证件材料:(一)当事人死亡证明;(二)当事人生前户口簿或户籍证明;(三)申请人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四)申请人居民身份证;(五)监护人填写的《申请出具女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声明书》。第四章编号及归档材料第十六条婚姻登记机关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编号规则为:Zaaaaaa—bbbb—ccccc,其中“aaaaaa”为6位行政区划代码,“bbbb”为当年年号,“c

8、cccc”为当年出具证明的序号。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行政区划代码为9位。第十七条按本规范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归档材料包括:(一)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复印件;(二)当事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护照)复印件;(三)《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声明书》。第十八条按本规范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委托他人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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