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后现代法学研究综述

我国后现代法学研究综述

ID:16487985

大小:32.50 KB

页数:11页

时间:2018-08-10

我国后现代法学研究综述 _第1页
我国后现代法学研究综述 _第2页
我国后现代法学研究综述 _第3页
我国后现代法学研究综述 _第4页
我国后现代法学研究综述 _第5页
资源描述:

《我国后现代法学研究综述 》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我国后现代法学研究综述我国后现代法学研究综述我国后现代法学研究综述我国后现代法学研究综述我国后现代法学研究综述我国后现代法学研究综述我国后现代法学研究综述我国后现代法学研究综述我国后现代法学研究综述  本文作者:王紫零     单位:中共揭阳市委党校  从法学发展的历史轨迹来看,后现代法学只不过是法学发展轨迹上的一个点。虽然,后现代法学有着与生俱来的不可克服的缺陷,但是,它对现代法学进行了研究和讨论,其积极因素也有利于社会发展进步,因而,我们应当借鉴它的合理成分。  一、现代法学理念的基石及后现代法学对其的冲击

2、  现代法学理念的基石  第一,只有理性的人才是法律的主体。法律的使命就是把人的社会活动纳入法律框架之内,守法是人的理性选择,是人的理性表现。第二,法律规则具有客观性和自主性。法律规则由经过专门训练的、独立于其他部门的法律职业团体来运行。无论是人的社会行为,还是国家的政治行为,都要受法律规范的约束,法律规则不受任何非法律因素的干扰,在众多社会规范中,法律的权威是至高无上的。第三,法律具有确定性。在法律帝国内,无论是法律规范、法律原则还是法律体系,它们都具有自治性和严谨性。在法律技术上,为了保证法律规则的实施和运

3、行,要经过严格的、符合法律逻辑的法律推理和立法目的的法律解释,进而在法律制度上确保法律精神的体现。现代法律制度所强调的是秩序,维持稳定的社会结构,这些都和法律的确定性是分不开的。第四,在法律推理方面,主张三段论中的归纳、演绎、形式、实质和类比推理,司法判决是由推理到判决的过程,先有推理后有判决。  后现代法学的产生  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以后,后现代主义的出现,意味着一种新的话语系统与另一种话语体系的对话,或者说是一种话语体系对另一种话语体系的取代和否定,以新的超历史的视角审视、思考和建构。劳森就此写道:“后现代

4、困境就是危机———我们的真理、价值以及各种尊崇的信念的危机。这危机源于反省性自身的根源,它的必然性和力量。”〔1〕这种反思一开始出现在文学艺术领域,随后是哲学领域,最后才出现在法学领域,说明法学是现代主义的坚强堡垒,它强调秩序、稳定,与现代主义的核心思想是相统一的。〔2〕后现代思潮开始渗入政治和法律领域,在法学和法理学领域内,后现代主义思潮表达了自己对于人类生存状况的不安和焦虑,表达了现代主义给自然界带来灾难的反思,后现代法学渴望创建一个更为理想化的、符合自然法精神的本真世界。从法学发展的历史轨迹来看,后现代法

5、学只不过是法学发展轨迹上的一个点。20世纪上半叶,西方法学界法学研究学派林立,百花齐放,先后有了新自然法学、社会学法学、分析法学等多种学派,当时的法学研究呈现多元化的态势,这种自由宽容的法学研究氛围为后现代法学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生存的土壤环境。随之,后现代法学渐渐发展成为西方法学界一个强大的学派,它质疑理性的法律主体和法律的自治性,否认法律的普遍性﹑确定性、中立性,批判法学的一元本质论,具有强大的质疑和反叛精神。  后现代法学对现代法学的冲击  后现代主义思潮犹如一股强劲的龙卷风,所到之处,既定的规则惨遭破坏,

6、这股旋风入侵法学领域后,动摇了一部分人坚定信仰的那些作为现代法学大厦的理念基石,动摇了现代法学所安身立命的基础和原则,如个人理性、法律权利、社会契约、正当程序、公平、正义、人权、民主等等都成了虚假的命题,后现代法学认为,那些华丽的法律体系,也只不过是现代文明的外壳。后现代法学的这些反传统的、非基础的理论和方法互相印证,相互支持,冲击着现代法学的基础堡垒。现代法学的基本原则和理念面临后现代法学的挑战,现代法学该如何选择,是新形势下法学家们关注的课题。  二、后现代法学的核心理念  后现代法学给人的中心印象就是否定

7、、质疑,不管是在理论学说上还是在研究方法上都强调否定性。后现代法学的核心理念归纳起来有如下几个方面:  反对主客二分法,否认法律主体是理性的个人  在世界观和方法论上,有自觉意识的理性的个人才能成为法律上的主体,这也是现代法学的理论基石,而后现代法学的主要特征就是对现代法学的基础理论有所否定,它们认为理性法律主体是被资本主义特意制造出来的,是为了生产交换而制造的,是不自然的,更不是自治的。作为“理性”主体这个词本身就具有价值倾向性。然而,作为“社会构建”的结晶,理性是被制造出来的价值,那么,其价值标准不是自主的

8、,也不是中立的,更不是自己所能控制的。因此,西方法治传统中法律的主体是有价值倾向性的,它倾向的不是广大人民,而是权力垄断者或者说是社会精英。在后现代法学家看来,法律主体问题实质上是法律阶级本质的问题。〔2〕  否定法律的普适性  现代法学理论认为,法律具有普遍性,法是人们运用归纳、演绎、实质推理、形式推理等逻辑方法、科学方法推理而出的,是对社会本质的客观反映,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体现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