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下遗属分析探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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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场经济下遗属分析探究论文市场经济下遗属分析探究论文市场经济下遗属分析探究论文市场经济下遗属分析探究论文市场经济下遗属分析探究论文  摘要:在中国计划经济时代,企业是国家或政府的附属物,所以企业职工也就成了国家工作人员。企业必须为政府承担职工非因工死亡遗属的抚恤责任。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力已经回归了其特殊商品的属性,劳动力资源通过市场实现合理配置,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实质是在劳动合同契约下的劳动力的买卖关系。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死者与企业的劳动关系也就自然终止,然而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却还要企业去承担死者遗属的

2、供养责任,这显然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则;遗属抚恤救济的责任主体应该政府,不应该再是企业的责任。  关键词:社会保障;遗属供养;市场经济体制;企业责任  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不断完善,企业职工因工伤残、死亡已经实行了工伤保险制度。而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政策却还在延用计划经济时期的一些基本原则,由于政策滞后引发的劳资矛盾已经成为一个普遍的社会问题。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力已经回归了其特殊商品的属性,劳动力资源通过市场实现合理配置,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实质是在劳动合同契约下的一种商品交换关系。在这种制度下把工人因

3、病、非因工死亡遗属的供养责任仍强加于企业,有背于市场经济规律,显失公平。遗属供养政策体系的改革已经迫在眉睫。笔者现就这方面的历史、现状和改革思路作一探索,供商榷。  一、历史与现状  195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2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两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两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4、此政策在“文革”期间被搞乱。20世纪70年代末、进入20世纪80年代后,相当地区都已经将“一次性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的政策逐渐演变为长期供养政策,除付给一次性丧葬费以外,均由企业按月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直至享受人丧失供养条件为止。  20世纪90年代后,各地随着地方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提高,对企业非因工死亡待遇的计发基数和标准也做了较大的调整。有的地方,将非因工死亡人员一次性丧葬费的计发基数,由原来本企业平均工资的两个月,调整为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个月;遗属困难补助费的计发基数,也由以本人死亡时月工资为基

5、数,改为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有些地方在计发比例上也做了多次调整。  尤其是在非因工死亡待遇费用的列支渠道和责任主体上也是各行其是。20世纪50年代《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20世纪70年代至90年代初,规定列企业营业外支出。20世纪90年代后期,企业劳动用工制度、社会保险制度和经营管理体制均处于新旧转型的双轨制磨擦期,在企业非因工死亡待遇的列支渠道和责任主体上矛盾越发突现,企业与死者亲属、社保机构、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各类不同所有制经济单位、企业与机关之间,各种各样的矛盾交叉纵横。就责任主

6、体和列支渠道来看,各地大体可梳理归纳为以下四类:一是大多数地区仍运用行政强制手段,维持由企业承担全部费用的做法。二是相当地区在政策上仍维持旧规定,但实际执行和行政监管已经失控。部分中小企业、尤其是私营企业坚决不承担。有的只承担丧葬费,不承担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三是有的地区将责任主体和费用,均改为全部由社会保险机构承担,费用列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开支。四是实行双轨制运作,企业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丧葬费和长期按月发放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社保局承担,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在职人员非因工死亡待遇费用仍规定由企业全部承担。  

7、就待遇计发标准和办法,根据各地或各类企业的不同情况,大致也可分以下四类:一是原则上仍执行195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的相应规定,实行一次性处理,只是待遇计发标准有所提高。二是在国有企业,相当部分地区已经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政策演变为普惠制抚恤政策,长期按月发放。三是在相当一部分企业中尤其私营企业中,实行与家属协商制,一次性支付,待遇水平根据企业经营效益而定。四是为数不少的企业坚持不承担任何遗属供养费用,或只支付死者丧葬费。  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遗属供养不应该再是企业的责任  根据目前各地的

8、现状,国家应该就企业在职人员因病工或非因工死亡供养直系亲属问题出台统一政策,其要点是必须明确责任主体。  在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下,要死者生前单位负担其直系亲属的供养责任,显然是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  在计划经济时代,企业附属于国家或各级政府,企业员工由政府直接招用,员工身份是终身制的国家职工,与企业的关系就成了“人身依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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