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中辨认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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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案中辨认应注意的问题辨认是指办案单位为了查清违法犯罪事实,组织有关人员对违法犯罪嫌疑人、无名尸体、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场所进行识别、认证的一种侦察活动,是侦察破案中经常用到的侦查措施。但从案卷中看,办案中辨认尚存在着严重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做法,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1、辨认对象(人或照片数)未达到法律规定的标准。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款:"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的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被辨认的对象一方面相似或近似的同时达到一定的数目,辨认

2、的结果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在实际工作中,办案人员在让辨认人进行辨认时,往往不注意此项法律规定,被辨认人和照片数未达到法定标准,少于"七人"或"十张",导致辨认结果(本质上为证人证言)没有证据效力。  2、辨认笔录中不写明被辨认人的姓名和排列顺序。  这一问题在办案中普遍中存在。对人进行辨认的,只写明被辨认人为几人、依次编号多少,但不写明被辨认人的姓名、编号、排列顺序。辨认照片的,照片不入卷,结果被辨认的人都是谁,嫌疑人是否在其中,所处的位置都不清楚。比如有的办案人员在辨认笔录中的辨认结果处只注明"经事主辨认,从左数第几人就是嫌疑人",却不

3、说明被事主辨认出的人的姓名、编号,反映不出辨认出的人是否就是犯罪嫌疑人,辨认结果自然是无效的。3、在被辨认的对象上不符合相似或近似的原则,甚至给辨认人以暗示。  比如办案人员让维吾尔族的嫌疑人"混杂"在汉族人中,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嫌疑人人"混杂"在着便装的民警中让辨认人进行辨认,这些都是违法且的做法,要尽量避免。根据《规定》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一款:"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对象当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因此办案人员在组织辨认对象时,一定要做到以下几点:性别相同、基本体貌特征相似或近似,不得在辨认对象的安排上给辨认人以任何暗示

4、。  4、不注意分别辨认原则,让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辨认人同时进行辨认。  分别辨认是指辨认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时,一个辨认人辨认时其他辨认人不得在场,避免在其辨认时受他人的影响或暗示。不能让两个以上的辨认人一起进行辨认,否则辨认的结果没有证据效力。  5、辨认记录的制作不规范。  根据《规定》第二百四十七条、二百五十一条:"辨认笔录应有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的签字或盖章";"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目前绝大多数的辨认笔录中侦查人员为一人,极少有见证人的签名或盖章,可能是见证人没签,也可能是辨认时根本没有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在场;甚至

5、有的笔录中根本就没有侦查人员、辨认人的签名。这种辨认笔录在庭审时没有证据效力的。  以上是辨认中常见的一些问题。这些辨认程序上的违法及法律手续的欠缺直接导致辨认笔录的无效,影响案件的进一步侦查和处理。为使辨认合法有效地进行,正确制作辨认笔录,现将辨认笔录一份附后供工作中参考。  附:  辨认笔录  辨认时间:1999年10月20日10时30分至1999年20日11时5分。  辨认地点: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жж派出所。  辨认对象:赵、钱、孙、李、周、吴、王(或十名男子的正面免冠照片十张)。  辨认目的:事主张某称1999年10月19日晚被

6、三人入室抢劫现金2000元、手机一部,张某对其中一名嫌疑人具备辨认条件。  辨认过程及结论:  辨认在жж派出所民警郑、邓的主持下进行,被辨认人七人由东向西依次排列如下:01:赵、02:钱、03:孙、04:李、05:周、06:吴、07:王。  辨认人张经过仔细辨认,指出由东向西数第4人,由西向东数第4人,为抢劫当晚翻自己兜的"小平头"(即04号:李)。  至此辨认结束。  (辨认照片的,应将照片按照给辨认人辨认的顺序编号排列附在辨认笔录。)  侦查员:郑、邓。  辨认人:张。  见证人:金。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日            

7、                         辨认笔录常见问题分析  辨认是指在刑事侦查活动中,公安机关根据案件侦查需要,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由证人、被害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无名尸体、犯罪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识别、确认的一种活动。辨认笔录是公安机关为了查明案情,在组织辨认活动时制作的记载辨认活动经过和结果的文书。  根据辨认主体的不同,辨认笔录分为证人的辨认笔录、被害人的辨认笔录和犯罪嫌疑人的辩认笔录。上述三种辨认笔录均是辨认主体根据自身的认识、感知、鉴别能力,对于亲身经历的与案件事实相关的人、物、事等所作的确认性陈

8、述或供述,具备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可以证明某些案件事实,因而都属于证据。在刑事诉讼过程当中,辨认笔录可以有效的将各种证据衔接起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成为公安机关执法过程中常用的侦查文书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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