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入与后续管理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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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准入与后续管理的联系准入与后续管理的联系准入与后续管理的联系准入与后续管理的联系准入与后续管理的联系准入与后续管理的联系准入与后续管理的联系准入与后续管理的联系准入与后续管理的联系准入与后续管理的联系  一直以来,理论界与实务界对行政许可准入监管关注较多,中国多年的行政许可实践已经充分说明了这个问题。《行政许可法》的出台使得许多行政许可机关已经认识到行政许可权范畴不仅包括许可准入监管环节,而且更包括行政许可准入以后的后续监管。尽管《行政许可法》规定了年检、撤销等一些行政许可后续监管制度,但笔者认为,这与行政许可后续监管法治化目标相比还相差

2、甚远。“从总体上看,与《行政许可法》实施前相比,重许可、轻监管的状况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改变,后续监管仍是薄弱环节。”[1]我国行政许可后续监管法治化进程之所以仍然处于当下这种徘徊不前的状态,笔者认为,这与我国行政许可后续监管理论的混沌有着极大的关联。基于此,本文拟以行政许可权为研究切入点,对行政许可准入监管与后续监管之间所存在的辩证关系进行研究。  一、准入监管权与后续监管权之比较  “作为执法权的一种,行政许可权主要由两大部分构成,即行政许可适用权和行政许可监管权。”[2]行政许可适用权指的是行政许可准入监管权,而行政许可监督权指的是行政

3、许可后续监管权。尽管行政许可准入监管权与行政许可后续监管权都属于行政许可权的范畴,但由于这两项权力分属于行政许可的不同阶段。因此,这两项权力必然存在诸多区别。具体而言,这两项权力主要存在以下五个方面的区别:  1.权力运行背景不同:“生人”与“熟人”之别在行政许可准入监管环节中,由于在行政许可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之前,行政许可监管机关与行政许可申请人之间并不存在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因此,行政许可准入监管权运行的外在客观背景通常是一种“陌生人”监管背景。而不同于行政许可准入监管权运行的外在客观背景,由于行政许可申请人一旦获得行政许可,在行政许

4、可的有效期限内,行政许可监管机关与行政许可持有人之间就必然建立了一种持续性的长期行政许可后续监管法律关系。因此,行政许可后续监管权运行的外在客观背景更多地呈现出一种不同于行政许可准入监管的“熟人”监管背景。国内外行政许可后续监管实践已充分说明,在行政许可后续监管权力运行过程中,行政许可监管机关与行政许可持有人之间所形成的“熟人”监管背景事实上是一把影响行政许可后续监管质量的双刃剑。一方面,基于行政许可后续监管法律关系所形成的“熟人”监管背景,这在客观上会有助于行政许可监管机关与行政许可持有人之间的沟通与交流,而这样的沟通与交流显然是非常有

5、利于行政许可后续监管决定的作出与执行,有利于行政许可后续监管效率的提高;但另一方面,这种“熟人”监管背景如被不当利用,则其极有可能会异化成为导致行政管制俘虏问题的诱因。  2.权力启动模式不同:“依申请”与“依职权”之别“依申请”是行政许可准入监管程序启动的本质要求。“只有申请人提出申请,行政机关才能据此判断其有拟从事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意思,才能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对其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查。可以说,行政许可申请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拟从事某项活动的愿望与行政机关依法许可其从事该项活动之间的桥梁。”[3]行政许可准入监管机关只有在

6、行政许可相对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以后,方能启动行政许可准入监管程序,其不能积极主动地依职权启动准入审查监管程序。因此,从性质上来分析,行政许可准入监管权属于一种消极被动权,其权力启动模式是一种“依申请”模式,遵循的是不告不理原则。不同于行政许可准入监管权启动模式,一旦行政许可持有人获得了行政许可后,加强行政许可持有人的行政许可后续监管则成为了行政许可机关的法定职责。针对行政许可持有人的后续监管无须来自于行政许可持有人或者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的监管申请,行政许可机关应该积极主动地承担起行政许可后续监管职责。因此,从性质上来说,行政许可后续监管权是

7、行政许可机关的一项依职权的积极能动权。行政许可后续监管权的积极主动性特点决定了行政许可后续监管制度的设置更多体现的是一种依职权的能动性特征。  3.权力自由裁量空间不同:“弱裁量”与“强裁量”之别由于在行政许可准入监管环节中,行政许可机关只是机械地依法对行政许可申请人所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资料被动地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来判定行政许可申请人是否具备获得行政许可的条件。因此,笔者认为,在行政许可准入监管环节中,行政许可机关准入监管权在性质上应当属于判定权的范畴。准入监管的主要事项是行政许可申请人所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是否具备行政许可条件并依法

8、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因此,基于判定权的性质,在行政许可准入监管相关配套制度健全的情况下,行政许可机关准入监管权的主观自由裁量空间相对较小。不同于行政许可准入监管权的主观自由裁量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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